服刑人员姚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姚某某,男, 1979年10月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因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经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姚某某上诉,于2017年1月19日经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止。附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害人赔偿金人民币194420元,姚某某在法定赔偿之外给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万元。2017年3月23日姚某某被送到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程序 监狱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和《辽宁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开展摸排,对姚某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假释相关规定。2018年6月21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四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对姚某某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危险”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启动评估程序。启动程序后通过找服刑人员本人、同伴谈话和讯问干警进行心理测试等方式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经评估该服刑人员得分为28.9分属于低风险。 (二)委托社会调查 根据《辽宁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狱于2018年6月25日派出干警到该服刑人员拟假释居住地实地调查,对该服刑人员假释后生活来源、家庭状况进行了解,并书面委托该服刑人员拟假释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对该服刑人员拟假释进行评估调查。2018年6月29日收到该服刑人员拟假释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评估意见,认为姚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村委会及社区矫正组织愿意对其进行教育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姚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对姚某某拟适用非监禁刑。 (三)启动假释程序 2018年6月29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四监区四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对姚某某提请假释评议,经分监区集体评议认为:服刑人员姚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改造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考核分164分折抵记功一次,表扬二次。截至2018年6月剩余刑期1年2个月。综合姚某某一贯表现、犯罪情形、《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该服刑人员拟假释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评估意见等,认为该服刑人员情况符合刑罚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符合《辽宁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分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姚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6月30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材料报监狱刑罚科初审。 (四)监狱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科于2018年8月3日对监区报送服刑人员姚某某提请假释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姚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科审查意见,于2018年8月7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朝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列席会议),认为姚某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有良好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且当地监管机关同意其适用非监禁刑,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姚某某假释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院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同意对姚某某提请假释。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1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姚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议,认为姚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姚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报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批 2018年11月22日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报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核。凌源监狱管理分局认为姚某某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姚某某假释的决定。将所有相关材料移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朝阳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4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根据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经朝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对服刑人员姚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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