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接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男,居住地、户籍地均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21年6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2021年6月11日,徐某到玉田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开展调查评估 2021年2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区分局向玉田县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玉田县司法局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玉田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指定徐某居住地司法所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徐某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在本村有固定住所,无前科劣迹,无涉黑涉恶行为;徐某已经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村委会干部和徐某邻居反映,徐某平时为人和善,表现较好;徐某亲属表示,如果徐某被判处缓刑,将尽全力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调查结果,经玉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研究、分管领导批准,形成了同意接收徐某在玉田县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依法登记接收 2021年6月11日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到玉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社区矫正档案,书面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要求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当天下午,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接收入矫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1.建立矫正小组,明确职责任务。结合徐某实际情况,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民委会干部、徐某母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工作人员向矫正小组成员说明了矫正小组的职责,并与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2.举行宣告仪式,明确权利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徐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县社区矫正中心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向徐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告知书以及《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明确有关报告、会客、外出、迁居、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3.进行入矫谈话,树立在矫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进行入矫谈话,详细了解其本人、家庭基本情况以及对此次犯罪的认识和反思,并向徐某重点讲解了《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诫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一定要认真改造,杜绝违法犯罪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发生。徐某表示自己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才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现在非常后悔,一定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案例注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评估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如期反馈评估结果,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供参考。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为其办理接收登记、组织入矫宣告,明确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利于其正确认识、尽快适应社区矫正,为后续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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