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2日,外国籍人员OV在深圳市盐田区某酒店公寓与户主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OV入住时发现户主住房内原有沙发木质架构破损,电话告知户主陈某后便把破损沙发拆卸丢弃处理。2016年6月5日陈某上门收取租金时发现沙发被丢弃,立即要求OV赔偿。双方就沙发赔偿事宜产生分歧,发生争执,遂到盐田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后,调解员首先向户主陈某了解事情经过。租户OV为俄罗斯籍人士,英语不熟练,日常只能用俄语进行交流。因租赁双方语言沟通有困难,为避免麻烦,陈某想借本次沙发赔偿纠纷,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为方便向OV了解纠纷情况,调解员在某社区工作站的帮助下,找到一位能用普通话、英语、俄语进行日常交流的俄罗斯友人充当翻译。 陈某称,OV未经他同意擅自丢弃出租屋原有的沙发,处置沙发时也没通知自己到场,该月的房租亦未按时交付。陈某提出两点要求:一是OV破坏户主的家具,未按时缴纳租金,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OV需赔偿沙发损失600元,支付8天的租金800元,赔偿费和租金在2000元押金中扣除;二是因为双方语言不通,沟通上存在很大困难,为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陈某要求退回剩余押金后解除租赁合同。而OV称,出租屋原有的沙发并非自己破坏,自己入住时已发现损坏并电话告知户主陈某,考虑到损坏的沙发对家中小孩有危险,所以将沙发拆卸、丢弃。另外划扣租金的银行卡,因操作不当而被锁卡,才未能按时缴纳房租,自己并不存在故意行为,没有违反租赁合同,不同意赔偿和解除租赁合同。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OV有无违反租赁合同;陈某在此次纠纷中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经调解员上门了解,现居住在陈某出租屋的共有5位家庭成员,其中两个还是1岁和3岁的宝宝,破损的沙发的确会对小孩的日常生活造成安全隐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调解员据此对陈某进行劝解,最终陈某同意OV对破损沙发的处理方法。 调解员同时向OV解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陈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考虑到OV来深圳工作不到半个月,人生地不熟,在短时间不容易再找到适合一家五口人居住,且方便照顾两个小孩的房子,调解员希望陈某作适当让步。经耐心反复劝说,陈某终于同意在调解员见证下,与OV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调解结果】
陈某与OV于2016年6月7日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调解员见证下,OV与房东重新签署租期为半年的租赁合同; 二、OV一次性支付房东陈某沙发损失及所欠房租费用1600元整。
【案例点评】
随着我国对外联系日益密切,外籍人士在我国居住、工作和生活也日益增多,虽然他们纷纷将中国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但因语言、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与我国公民产生矛盾纠纷。本案就是一起外籍人士与当地居民因语言不通、价值观不同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本案的矛盾焦点是对出租屋内沙发的处置,租户和房东的出发点不一致,租户看重的是家人安全,房东注重的是物品价值。由于双方语言不通,有沟通障碍,对损坏沙发的处置情况,房东不知情,直到房东上门追收房租才发现OV擅自丢弃沙发,加上又拖欠租金,导致双方引起纠纷,特别是丢弃沙发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综观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涉及的纠纷金额也不大。但由于语言沟通不畅,价值观不同引起误解,特别是沙发的不合理处置直接造成了房主的财产损失。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和细心沟通下,让他们重新建立信任,顺利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