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8日晚上22时许,因家庭纠纷,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正在家中休息的其父亲袁某某捅刺多刀,致袁某某死亡。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被鉴定人袁某某意识清楚,定向力正常,仪态尚整,接触尚可,检查合作,理解问话,对答切题,能讲述自己的一般情况和经历,对既往病中表现、就诊治疗经过能够部分描述。自述自己2006、2007年时就患这病了,说是抑郁症,又说是精神分裂症,犯病时自言自语,心里烦、很急,在汝州住院多次,在郑州也住过院,一直吃的氯氮平,吃药能睡觉,不吃药不能睡,最后一次住院是去年,因为在家自己给父亲吵架了,派出所把自己捆到汝州精神病医院了,对父亲一次次送自己住精神病医院有怨气。对案情经过能够大致讲述,与其笔录基本一致,讲自己本来对父亲就有怨气,十几年了自己没好过,父亲一次次送自己住精神病医院,就不打算让自己好,这次自己胳膊伤了也没人管,好了父亲回来了,这就出事了。称父亲死了自己也不活了,知道自己犯法了,但不后悔,政府该咋判咋判。未检出错觉、感知综合障碍,未检出幻觉及妄想,思维逻辑性差,智能方面正常,检查中注意力尚集中,情感平淡,意志活动减退,自知力差。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 神志清楚,颅无畸形,心肺检查无异常,神经系统未检出阳性体征。 3、其它检查 (1)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2)特殊脑电图:边缘状态。(3)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IQ82。(5)眼动测定: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极大。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村委会及邻居反映被鉴定人袁某某患精神病10余年,每年1到2次在汝州精神病医院治疗,平时在村里看起来和正常人一样,发病时有暴力倾向,精神状态异常,这些年一直在精神病医院治疗,平时需要服药,其亲属也反映了以上情况。病历资料显示被鉴定人袁某某于2007年9月8日首次入住汝州市精神病医院(骑岭乡卫生院),主诉为“失眠、多疑、自言自语2月余”,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之后曾因病情反复多次在该院住院治疗,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后被鉴定人袁某某于2022年1月9日以“疑心大、自语自笑伴冲动、发脾气病史15年,加重1天”为主诉再次住院,现病史显示袁某某于15年前出现精神异常,病后曾到郑州市八院、洛阳市荣康医院及本院多次住院治疗,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曾服用氯氮平、奋乃静、丙戊酸钠等药物治疗,尚能正常生活,因院外不能坚持服药,病情反复发作,目前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场精神检查:被鉴定人袁某某意识清楚,定向力正常,仪态尚整,接触尚可,检查合作,理解问话,对答切题,能讲述自己的一般情况和经历,对既往病中表现、就诊治疗经过能够部分描述,称多次住过精神病医院,一直吃的氯氮平,对父亲一次次送自己住精神病医院有怨气,对案情经过能够大致讲述,与其笔录基本一致,讲自己本来对父亲就有怨气,这次自己胳膊伤了也没人管,好了父亲回来了,这就出事了。称父亲死了自己也不活了,知道自己犯法了,但不后悔,政府该咋判咋判。未检出错觉、感知综合障碍,未检出幻觉及妄想,思维逻辑性差,智能方面正常,检查中注意力尚集中,情感平淡,意志活动减退,自知力差。体格检查无异常发现。头颅CT示:未见明显异常。特殊脑电图示:边缘状态。眼动测定显示: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极大。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示IQ:82。 综合以上资料,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袁某某案发时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袁某某讯问笔录显示,其案发时意识清楚,对案发经过能够回忆,作案动机有一定的现实性因素,如在其讯问笔录讲到“以前再折腾我,我都不说啥,这件事的导火索就是我胳膊骨折住院”。在鉴定检查时称自己本来对父亲就有怨气,这次自己胳膊伤了也没人管,好了父亲回来了,这就出事了,知道自己犯法了,但不后悔,愿意伏法。被鉴定人袁某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受其精神疾病的影响,案发时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有明显削弱,故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袁某某在本案中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2、被鉴定人袁某某在本案中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