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陶某某,男,198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8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2018年8月2日,陶某某到滁州市凤阳县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陶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此次犯罪是以前老板拖欠工作所致,盗窃老板的电线只是为了报复,认为是很正常的事。这样的错误思想导致陶某某对接受社区矫正认识不足。对此,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五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每周三必须电话汇报一次。 2018年9月14日,陶某某未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其定位手机,但定位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工作人员在查看社区矫正定位管理系统、分析陶某某近期定位轨迹后,发现其定位轨迹异常。随即,工作人员与陶某某妻子取得联系,并询问陶某某的去向,要求其妻通知陶某某立刻回复电话。经过陶某某妻子劝说,陶某某用另一手机号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回复了电话,并承认自己9月12日前往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领取取保候审保释金。工作人员要求陶某某立即返回,但陶某某以各种借口不愿意第一时间返回,并谎称已经办理了请假手续,企图以欺骗的手段逃避监管。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和一再警告,陶某某表示第二天返回凤阳县。9月15日下午,陶某某到司法所接受调查。 对陶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手机定位轨迹进行截图,对通话记录进行了录音与记录,并分别对陶某某及其妻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陶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至浙江省温岭市,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部两院”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1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凤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陶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凤阳县司法局收到提请后,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情况,并经社区矫正大队集体评议、县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18日,凤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会同陶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陶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陶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陶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陶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陶某某受到警告后,对其违规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能够深刻地认识到社区矫正期间必有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离开居住地必须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绝不私自外出。陶某某受到警告至今,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主动汇报思想状况,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发现其私自外出、不按时报告等违反监管规定的现象。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9月17日,凤阳县司法局在发现陶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凤阳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有关情况。2018年9月18日,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核实了陶某某受到警告的案卷,并监督凤阳县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陶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陶某某给予警告后,司法所在9月24日举行的九月份第二次集中教育学习大会上,通报了陶某某私自外出受到警告处罚的案例,告诫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认清自己的身份,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常敲自警之钟、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并向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各项管理;二是严格要求,加强教育改造和自我约束;三是珍惜自由,做知法守法公民。会后,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要多学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认真接受和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顺利度过矫正期。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制度,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一是要严格落实定期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销假和居住地变更等日常监管措施,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二是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及时依照规定给予警告或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三是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其身份意识、悔罪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他们能够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