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2017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2017年7月6日,陈某到蒸湘区司法局报到,由蒸湘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受社区矫正之后,虽然为人较老实,能够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但是对社区矫正的了解较少,不能正确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自己身为服刑人员需要接受管理的事实,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对陈某再次进行了入矫教育,让其学习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直至陈某表示自己已经明确掌握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 2017年8月,蒸湘区社区矫正中心到辖区各司法所进行检查,要求资料、台账齐全,人员准时到齐,到蒸湘司法所来检查的时间是定在8月15日下午3点。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前一周就通知了所有在矫社区服刑人员,在8月15日早上,再次打电话提醒社区服刑人员下午3点准时到司法所报到。当8月15日电话联系陈某时,陈某才吞吞吐吐地跟工作人员说下午来不了,因为公司没有给他批假。司法所工作人员严厉地警告他下午必须到司法所报到,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有事情可以提前向司法所请假,但是绝对不允许不请假就不前来报到。8月15日下午3点,蒸湘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蒸湘司法所检查工作,陈某依然没有前来报到,社区矫正中心主任亲自给陈某打电话让他前来报到,陈某在电话里告知:“我今天下午不过来了,来不了。” 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陈某之前有过一次不按规定报到的行为,蒸湘司法所向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议给予陈某一次警告处分。区社区矫正中心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认为根据陈某以往的表现和本次未请假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的行为,是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陈某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5日,蒸湘司法局蒸湘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蒸湘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处分。蒸湘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经蒸湘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6日,蒸湘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并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陈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希望从中了解陈某的心理状态和生活情况。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陈某的两个孩子都在读小学,妻子在家里带孩子没法出去工作,所以赚钱养家的重任压在了陈某一个人身上。陈某之前是靠开设赌场赚钱,但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陈某决定重新做人,另找了一份新工作,认真工作,踏实做人。陈某害怕被公司辞退之后失去生活来源,所以在8月15日当天公司没有给他批假的情况下,他便不敢离开工作岗位前来报到。怕失去工作是一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的原因是陈某仍然对社区矫正的性质认识不清。他认为自己今天请不了假就不来报到没有关系,第二天请假后再过来也是一样的,认为自己只是在工作,既没有犯罪,又没有离开所在县区,换一天来报到也是一样的,但是实际上其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重申了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陈某,这是第一次警告,如果以后再发生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不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的行为,警告累计三次会收监执行,他将失去现有的自由。 同时,工作人员还与陈某一起到其单位进行走访,与单位领导进行了交谈,向单位领导说明了情况,单位领导了解情况之后也答应在每月报到时批假给陈某。事后陈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陈某在此次警告之后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并且在2017年9月衡阳市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积极争当志愿者,连续一个礼拜,每天早上七点就在马路上站岗,清理街道,收拾垃圾,为衡阳市创建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当月的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中表现优秀。在这一个月时间中,可以明显地看出陈某的心态发生了转变,开始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服从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并且努力融入社会,为社会做贡献。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16日,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陈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当日,在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蒸湘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陈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陈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辖区其他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首先,对于刚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加强入矫教育,让其熟悉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了解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让其明确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督促其按时报到,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 其次,要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关怀力度,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和工作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经常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到其家中和单位进行走访,了解其心理动态,引导服刑人员积极向上,了解服刑人员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其走出困境。 最后,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