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因强奸罪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李某某入监以来,通过民警的教育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该犯获得记功一次行政奖励。2017年2月,根据渝狱发(2016)21号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三十九的规定,李某某的记功一次转换为表扬一次行政奖励。2017年5月、2017年11月,李某某分别获得表扬一次行政奖励,累计获得表扬三次行政奖励。 2017年11月,李某某向所在监区提出假释申请,渝西监狱二监区认为李某某投入改造以来,一贯改造表现较好,执行刑期已经过半,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假释条件,决定启动假释程序。 2017年11月,监狱委托北碚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李某某适用假释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12月,北碚区司法局调查人员工作人员、居住地社区干部、家属及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调查、询问。居住地社区干部表示:李某某强奸一案对周边后果及影响较小,建议适合纳入社区矫正,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其做好监管工作。经综合评估后,建议李某某适合纳入社区矫正。 2018年3月20日,监区利用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委托重庆市三峡监狱编制的《假释及保外就医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表》对李某某就行了社会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为社会危险性较低。 2018年3月22日,李某某的妻子唐某某、儿子李某来狱为李某某拟办假释担保,并签订《罪犯假释担保书》。 2018年3月23日,监区召开民警集体研究认为:李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获得三次表扬行政奖励,狱内一贯改造表现较好,其妻子和儿子愿意提供担保,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报请条件,一致同意报请假释。 2018年3月27日,监区长办公会对李某某拟报假释进行研究,同意上报假释。 2018年4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李某某拟报假释进行集体评议,同意李某某报请假释。 2018年4月17日至4月23日,监狱对李某某拟报假释在罪犯监管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2018年4月24日,监狱将李某某假释案卷移交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驻监检察室审查。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儿子愿意担保,经重庆市北碚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李某某适合纳入社区矫正。对监狱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无异议。 2018年4月2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李某某报请假释,报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经重庆市北碚区社区矫正局调查评估,李某某适合纳入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对李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2018年6月15日,监狱将其移交北碚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