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8日,株洲市攸县某镇某煤矿职工贺某(湖南郴州桂东县人)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因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第一时间通知其家属来该镇处理善后事宜。当晚家属一行5人来到某镇,并与矿方就赔偿事宜展开交涉,后因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当晚其家属就连夜返回了桂东县,独自留下死者的妻子朱某和年幼的孩子在某镇。后矿方多次致电死者家属要求前来处理善后事宜,但家属表示如不能满足其当初提出的赔偿标准,则不会前来处理问题,由此整个事件处于僵局状态。某镇人民政府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安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对事件进行调解,并请求攸县政法委向桂东县某乡(死者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函,请其派人协同家属前来处理后续事宜。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介入后,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围绕赔偿问题展开调解。因死者家庭情况较为特殊,家庭特别困难,死者又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上有70多岁的母亲,下两个年幼的孩子,最小的孩子身有残疾,经常需要住院治疗,所以家属提出了100多万赔偿要求。面对家属提出的要求,矿方认为远远超过了相关的赔偿标准,双方分歧较大,导致第一次调解陷入僵局。家属得知难以达到其赔偿标准后情绪激动,扬言要组织20多名家属一起来某镇。面对这一情况,某镇调委会与桂东县某乡调委会积极沟通,分别做家属的思想工作,告知其要相信法律,相信政府会妥善处理好赔偿事宜,并且20名家属前来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两镇(乡)调委会的共同努力下,5月11日晚,家属派出了两名代表与当地司法所长、村干部一行5人来到攸县某镇。 当晚,双方正式就赔偿问题展开协商。家属提出,像这样的工亡事故他们也了解过,有些可以赔偿100多万,而且死者家庭特殊,孩子都还年幼,需要更多的照顾,最小的孩子每年都要住院,一次就花费五六万元,如果矿方不能同意其提出的赔偿要求,那么小孩就留在矿上由煤矿来抚养。面对家属的要求,两地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与家属沟通,告知其赔偿标准是按《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制定的,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在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来作出适当的赔偿。当晚,双方因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第二天,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与桂东县某乡调委会沟通后,先由该乡调委会调解员与家属沟通,再次告知其有关赔偿的法律规定,只有在这基础上双方才有可能达成协议。 又经过两地调委会调解员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反复沟通后,死者家属代表终于认可了两地调委会的一致建议,但也提出要按城市户口的标准来处理问题。某镇调委会获悉后,立马要组织人员做通矿方工作,同意了家属提出的这一要求。
【调解结果】
经两地调委会的共同努力调解,充分考虑了死者家庭特殊情况,双方达成了最终的调解协议:矿方一次性支付家属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748000元整,死者家属不再就此事向矿方提出其他诉求。
【案例点评】
出现案例中的事故对双方都是重大损失,调委会既要帮助家属争取最大的利益又要保护矿方的合法权益,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此案件能够成功得到调处,主要运用了以下策略:一是跨县联动聚合力。在死者家属提出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后,当晚其家属就连夜返回了桂东县,独自留下死者的妻子朱某和年幼的孩子在攸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调解组织认识到必须邀请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前来参与处理善后事宜,作为同乡人,当事人相信当地人员会公正处理,更多地为家属考虑,不会让自己吃亏。当地人员参与事件的处理不仅仅是对处理全程的见证,更多的是他们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死者家属更容易接受,有利于沟通协商。跨县联动,两地调委会携手发力,是案件成功调处的重要保障。二是把准法理保公正。涉及到工伤、工亡案件的纠纷,赔偿标准是关键所在。死者家属对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认识不深,一味听信他人在其他地区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到100多万的赔偿,加之自身家庭特殊,提出100多万的赔偿要求似乎合情合理。为此两地调委会分别与家属沟通,指出《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处理此次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并拿出了以前所处理的案例予以参考,家属才自觉自愿地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所以,明晰法理、守住底线,才能确保公正。三是换位思考服人心。在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提出因其家庭特别困难,要求煤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提高赔偿标准。考虑到死者的家庭情况特殊,小孩患有重大疾病,调解员找到矿方,希望其换位思考,能够适当给予帮助。后经双方多次沟通,矿方答应了家属的部分要求,并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这种将心比心,让法理不再冰冷、情理更能服人的做法,正是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独特作用的优势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