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交通肇事赔偿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王某(未成年人)骑摩托车搭乘同学李某外出玩耍,在途经桂平江口镇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桂平市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李某家属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将王某起诉到桂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李某交通事故受伤的经济损失。王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向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律师为其出庭应诉,不予赔偿交通事故受害方李某的人身损害。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王某是交通事故肇事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其所申请的代理事项是不予赔偿交通事故受害方经济损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肇事方申请代理不予赔偿交通事故受害方人身损害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生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以上规定明确,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王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而是作为肇事方不予赔偿交通事故受害方人身损害法律事项,故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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