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第三人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某诉称:2014年10月,某食品公司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在兵团某农场占地60142㎡,建设13433.91㎡的厂房和办公楼。项目建成后兵团某农场给某食品公司办理了房产证(证号为兵房字6104第N201XX16)。2016年6月29日,某食品公司在未召开股东会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申请兵团某农场房产管理所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为李某(占40%)、谢某(占40%)、蔡某(占20%)三人共有。 2016年7月13日,兵团某农场房产管理所将前述房产变更登记在第三人某生物科技公司名下。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兵团某农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违反《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对第三人某食品公司房屋(证号为兵房字6104第N201XX16)变更为兵房字6104第N201XX20、变更为兵房字6104第N201XX21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某食品公司的兵房字6104第N201XX20房产证、撤销颁发给第三人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兵房字6104第N201XX21房产证;3.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即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在第三人某食品公司名下。
【代理意见】
律师在本案中作为第三人某生物科技公司代理人发表了以下意见: 一、原告李某主体资格不适格 原告李某系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同时也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其诉请法院确认被告兵团某农场颁发第N201XX20号、第N201XX2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系以兵团某农场颁发的第N201XX16号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为前提,但是N201XX1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是某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既非所有权人,也非共有权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此无权要求法院确认第N201XX20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更无权要求将房屋所有权直接恢复到某食品公司名下。 二、原告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合理理由 三、李某对本案诉讼没有合法的利益关系 2016年,原告李某、第三人谢某、蔡某与案外人某投资发展公司共同筹备设立某生物科技公司,2016年7月7日,各方签订了某生物科技公司《出资人协议书》、《章程》,以上文件约定某生物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中李某认缴出资X万元、谢某认缴Y万元、蔡某认缴Z万元,出资方式均为实物出资。依据上述协议、章程,某生物科技公司经核准于2016年7月11日正式成立。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之所以登记到某生物科技公司名下,正是李某、蔡某、谢某三人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是经李某、蔡某、谢某三人同意后被告办理房屋登记。现李某诉求的目的本质就是要撤回对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实物出资。这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的。李某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撤回出资的非法目的,其请求不应被支持。 四、不能因为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就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本案中,被告兵团某农场在房屋登记行为中存在瑕疵,但就本质而言,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某生物科技公司名下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不应当因小瑕疵认定一个行政行为违法并进行撤销,更不应当因为撤销一个违法行为,就将房屋所有权错误地恢复登记在某食品公司名下。本案争议的本质,是某生物科技公司股东之间关于某生物科技公司治理产生的争议,应当由各股东通过公司自治途径或者通过公司诉讼途径根本解决,而不应当通过本案来实现。
【判决结果】
庭审结束后,原告主动撤诉。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名为撤销行政行为之诉,实为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争议时拟撤回对公司出资的公司股权争议。原告方利用涉案房屋从食品公司变更至其股东李某、蔡某、谢某共有进而变更为第三人某生物科技公司单独所有期间,房产登记部门工作不规范和疏漏(李某签名不真实、共有权登记不规范),企图通过撤销房屋转移登记,达到撤回李某、蔡某、谢某等人在某生物科技公司出资义务的目的。但是,代理律师在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后,积极与被告兵团某农场代理人沟通,吃透案情和法律规定精神,协同配合应诉,在法庭审理期间有力配合,清晰明确地抓住原告方诉讼请求的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向法庭强调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目的,强调轻微的行政违法不应成为撤销行政行为的观点。最终,成功说服合议庭,迫使原告撤回了起诉。
【结语和建议】
房屋产权是最重要的不动产。将房屋产权入股出资,设立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重要的出资方式。实践中,由于出资的房屋如果存在产权不清楚、不完整等瑕疵,如果存在房屋评估作价、转移登记的行为不严谨、不规范的情况,都会对入股出资的法律效力造成隐患。因此,对于接受房屋产权入股的公司或其他股东而言,在交易前对目标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房屋产权登记规定办理转移登记各项手续,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对房屋登记部门,熟悉房屋登记流程、深刻理解房屋登记的法律意义,严格规范登记行为,认真审查相关材料,是避免执法风险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