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30日凌晨3点,珠海市横琴新区某镇某公司项目部广西籍木工马某某突发性呕吐,5月1日中午被送到医院,诊断为脑溢血,在重症监护室治疗10天后死亡。公司提出支付4.5万元赔偿金,但马某某家属认为赔偿金额太低,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家属扬言若赔偿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将把死者尸体拉到工地上“抗议”。某镇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知悉此情况后,马上派出专职人民调解员到现场处置。 本案争议焦点:公司认为马某某下班时间睡觉时突发脑溢血死亡,并不构成工伤。马某某家属认为虽然马某某是在下班时间死亡的,但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应属工伤,公司要承担责任。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家属认为马某某平时身体健康,并无其它慢性或脑部疾病。突发脑溢血是因为4月29日下午在公司工作时被扫地杆拌倒,导致头部受伤而引起的,马某某的死亡应为工伤,公司必须负责,给死者家属合理的赔偿,让家人今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公司则认为马某某是在下班时间睡觉中突发脑溢血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已充分照顾到马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亦符合公司的一贯处理原则。 调解员了解到,马某某有一名年仅9岁的女儿需要抚养,还有老父亲需要赡养,而妻子是一位没有经济收入的农村妇女。马某某去世意味着家庭的顶梁柱没了。马某某家属认为,公司提出的4.5万元的赔偿额实在太低,不能接受。 调解员了解马某某家属的诉求后,同他们进行沟通说理。首先对马某某家属的遭遇表示同情,稳住他们的情绪,劝导他们保持冷静和理智,应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妥善解决问题,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如采取过激行为维权,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其次向马某某家属详细介绍如何认定“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前提均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所造成的伤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马某某脑溢血死亡的诱因不明,唯一的依据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建议家属积极配合处理。经法医鉴定,马某某脑溢血是因自身的原因所致,并无明显的外力因素。马某某家属了解情况后表示认可死亡鉴定意见,但考虑到家里还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经济十分困难,希望调解员能帮他们多争取一些人道主义补偿。 在公司只愿按非因工死亡的标准给予赔偿的情况下,调解员根据马某某家庭实际情况,侧重于从情理的角度对公司进行调解。一是希望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合情合理适当增加补偿。因为马某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都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表现良好,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同时马某某的妻子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家庭妇女,马某某死后其妻既要照顾老人小孩又得挣钱养家,家庭更加困难。二是公司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理应做相应补偿。因为马某某受聘工作期间,公司并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加班加点工作比较多,在劳动者的保护方面做得不够。三是补偿标准要按照广东省或广西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就高不就低。

【调解结果】

通过对当事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一)公司充分考虑马某某的工作表现及家庭实际情况,将标赔偿金由原来的4.5万元增加至7.8万元;(二)公司协助马某某家属处理好丧葬事宜,同时还承担死者家属来珠海处理马某某后事所花费的2万多元。 在调解员的积极协调下,公司还组织公司员工、项目部和工地上的工友为马某某家属募捐。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关键点在于双方对工伤的理解及认定,赔偿金额的合法性、合理性。调解员在处理人员伤亡的赔偿纠纷时,首先从抚慰死者家属的情绪入手,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合理、灵活通过“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争取死者家属同意进行尸体解剖,依靠法医鉴定,取得死者死因的合法依据,解决争议焦点;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兼顾法律、情理确定赔偿标准,得到当事人及死者家属的相互谅解,取得圆满调解结果。 从本案中我们得到启示,人民调解以平等自愿为原则上,要注重“法、理、情”的运用。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调解结果对一方不太合理时,调解员要积极争取双方的谅解,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利益。尤其是应注意适当照顾作为处于弱势的个体一方,争取作为法人一方的理解与配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