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高中文化。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于2018年7月3日送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5月1日,罪犯杨某某向分监区递交减刑申请,所在分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罪犯杨某某入监已有一年以上,期间共获得表扬三次:2019年5月29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11月29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4月26日获表扬一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票证,证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已履行。 2020年5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合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杨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加强思想改造;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0年5月11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杨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5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杨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5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了财产性判项,建议对杨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三合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6月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杨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