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苏州市XX毛衫有限公司与顾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双方于同年6月达成和解协议,判定被告顾某向原告支付185万欠款及利息。但在其后的9年间,由于被告顾某迟迟未能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得知顾某名下有一套位于浙江省桐乡市的某处的房产可供执行,拟对该处房产进行强制开锁、腾空、交付财产及其后一系列的评估、拍卖。为确保本次强制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及腾房过程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市公证处介入强制执行工作,于2019年5月中旬至拍卖现场对开锁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受理了常熟市人民法院的申请,随后会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腾退场所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 公证处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既证明了被执行人财产现场状况,又证明了法院执行工作程序的合法性。从案件的执行效果来看,既提高了执行效率,又消除了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可能发生纠纷的隐患,更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了公证的特殊职能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苏熟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常熟市人民法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机构地址:江苏省常熟市XX大道XX号 负责人:顾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常熟市人民法院工作证:熟法证字第XX号 谈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常熟市人民法院工作证:熟法证字第XX号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法院因办案之需,特委托其代理人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现场监督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法院的申请。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卞XX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谈某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来到浙江省桐乡市XX小区,由开锁人员彭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打开XX幢XX单元XX室房屋门锁。随后,彭某更换该房屋门锁,钥匙交常熟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进入室内查看物品,并组织人员将室内物品进行打包腾空。室内首饰、手表放入同一收纳箱内并加贴法院封条。上述收纳箱及其余打包物品一并交由执行申请人范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保管,并搬离房屋。 完毕后上述人员离开该处,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屋门加贴封条。 本处人员卞XX对该房屋初始状况、相关室内物品打包过程、物品腾空后的室内状况及屋门加贴封条的过程进行了摄像。 兹证明上述整个过程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卞XX均在现场监督;摄像取得的录像文件刻录成光盘存档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