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河北省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7月20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2年11月1日送押承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4月28日减刑9个月,刑期止于2025年11月23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情况 李某某在承德监狱八监区服刑,2017年5月16日,因发作性语言混乱、步态不稳、生活自理差,被送入承德监狱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实施治疗,经监狱医院紧急治疗效果甚微。5月18日,经狱领导审批,服刑人员李某某被送往承德市中心医院(省政府指导医院)进行医疗诊断检查,头颅CT显示:1、脑干区、左侧丘脑、左侧基底节区小片状略低密度影,不除外脑梗塞。2、考虑右侧基底节区及右侧侧脑室后角旁腔隙性脑梗塞。3、脑白质脱髓鞘改变。磁共振显示:1、考虑左侧丘脑、中脑及桥脑左侧、右侧颞叶深部脑梗塞(亚急性期)。2、右顶叶结节样强化灶。3、颅内多发缺血灶,给与综合诊治。5月24日,服刑人员李某某突发呛咳、呕吐、呼吸心率减慢、血压下降,监狱医院迅速启动紧急外诊程序,将其转至承德市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室。经诊断,李某某患:“多发性脑梗死;重症肺炎;脓毒症、脓毒症休克;呼吸衰竭(ARDS);低钠低氯血症;低蛋白血症;贫血;代谢性酸中毒;乳酸酸中毒”,病情危重,处于昏迷状态,随时有死亡危险。 (二)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承德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干警会议,依照法定条件,结合服刑人员李某某狱内改造表现及病情发展情况,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拟为其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为提高办案效率,决定将保证人资格审查、向检察部门报送李某某病情资料、委托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等工作同时开展。 承德监狱向服刑人员李某某亲属发出病重通知书,5月27日,服刑人员李某某的两个哥哥到市中心医院探望。监狱干警向其亲属详细介绍了病情及治疗情况,讲明李某某身患严重疾病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法律条件,请其亲属作为保证人。服刑人员李某某长兄表示,李某某犯罪外逃之后就没有见过面,现在要他们当保证人,承担保证人相关义务,自己家庭负担也不轻,不愿负担李某某保外就医后的相关费用。监狱干警进一步解释,李某某清醒时曾表达死后想回到家乡、落叶归根的想法,监狱以人为本,为他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希望亲属能够满足李某某的这一心愿。5月30日,通过监狱干警反复做工作,李某某长兄同意作为其保外就医期间的保证人。监狱干警迅速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规定,对保证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李某某长兄符合保证人资格。监狱向其李某某长兄告知了保证人应履行的义务。李某某长兄提出:希望监狱帮忙分担一些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医疗救治费用。经研究,监狱同意出于人道主义救助,为服刑人员李某某提供少量的保外就医后的治疗费用资助。李某某长兄正式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承德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驻狱检察部门通报了服刑人员李某某的有关情况,报送了李某某的病情资料。驻狱检察部门委托承德市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对服刑人员李某某的病情诊断进行审核。 承德监狱进一步核实服刑人员李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并于2017年5月31日赶赴拟居住地蔚县司法局,监狱干警向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呈报了有关材料,详细通报了李某某服刑期间表现及患病情况,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表示全力配合,当即带领监狱干警赴李某某居住地司法所调查评估,认定李某某可以纳入社区矫正,蔚县司法局当日出具了《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服刑人员李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监管。 2017年5月31日,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承德监狱八监区召开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符合第六条规定内容,且经承德市中心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病情诊断书》认定患:“1、多发性脑梗死;2、重症肺炎;3、脓毒症、脓毒症休克;4、呼吸衰竭(ARDS);5、低钠低氯血症;6、低蛋白血症;7、贫血;8、代谢性酸中毒;9、乳酸酸中毒”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之规定,承德市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认定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危险,承德监狱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也出具《病犯危病请通知单》:患者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根据《关于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常见医学问题及其规范措施的意见》(冀检联〔2016〕2号)第二条之规定,符合病情严重需立即保外就医情形,同意为其提请紧急保外就医。 2017年5月3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的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案卷材料完备、服刑人员张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李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蔚县司法局出具了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认为可以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审议。当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为李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6月1日,河北省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承安检暂意[2017]005号):同意为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承德监狱立即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就服刑人员李某某的改造表现、危险性评估、病情诊断、社会调查评估、检察部门意见等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按紧急保外就医办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李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立即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刑罚执行处先对案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有关案卷要求,决定正式启动案件办理,将病情资料送交省局生活卫生处审查。生活卫生处立即组织医生对其病情进行审查,向承德监狱医院医务人员详细询问了李某某发病前表现、发病后医疗及诊断等情况,严格审查了其诊断材料。刑罚执行处认真审查了其法律文书,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关要求。经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严格审查,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分别报请主管局领导审阅案卷并同意为服刑人员李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刑罚执行处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报请,局长同意服刑人员李某某紧急保外就医的意见并在审批表签字。当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服刑人员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之后在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部门接受法律监督。 承德监狱凭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立即将服刑人员李某某送至其家中,并与在服刑人员李某某家中等候的司法局同志办理了交接手续。办案中,承德监狱注重沟通,与家属、医院、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联动,紧密配合,迅速完成了病危罪犯的紧急保外就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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