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协议第八条约定:“乙方(被申请人)于每月5日前把输送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一次性汇入甲方(申请人)指定账户也可以提前支付费用,因费用未及时到账产生的后果乙方承担……”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被申请人后期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费、管理费,经双方对账,拖欠共欠申请人152125.03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保险费、管理费152125.03元;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淮北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本案?
【裁决结果】
经审查,涉案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结语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应协商一致,达成同意将双方之间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某一具体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 建议当事人在草拟仲裁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不能在合同中如此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则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二)仲裁事项应具有可仲裁性,即应属于仲裁的适用范围。(三)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择要客观、明确。订立仲裁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问题:(1)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地点要明确,建议具体指明由哪一家仲裁机构仲裁。(2)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不能选择并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作为仲裁人。(3)就同一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个或者更多的仲裁机构,这种情形下,若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仲裁协议无效。(4)仲裁协议不得违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强制性规定。总之,在拟定仲裁协议时必须严格遵照仲裁协议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是想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利益,且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 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如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则应有具体的金额。申请仲裁的内容要和仲裁协议中的仲裁事项相一致。比如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只有付款方面的纠纷才可申请仲裁,而现在却因质量问题提请仲裁,那么这时仲裁请求和仲裁事项就不一致了,需要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就不会受理或不予支持。 三、仲裁事项属于当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淮北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能受理下列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