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顾A、顾B是姐弟关系(以下简称乙方),两人均系兴化籍的南京人。两人在兴化市南郊利用其购买和租赁的房屋于2015年6月与XXXX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XXXX酒店特许经营合同》,后又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乙方在六楼搭建的自用房是否对外营业、该不该缴纳品牌使用费等问题发生了纠纷。甲方于2017年8月4日向乙方发了《解约函》,要求解除与乙方签订的《XXXX酒店特许经营合同》及二份补充协议。乙方认为甲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既不符合双方所订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也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因此于2017年10月30向甲方所在地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解约函》无效等诉求。后甲方反诉,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18年10月26日再次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乙方在六楼搭建的自用房是否属于客房发生争议。因审判法院远在上海,不能亲临现场,故法院授权原告方(即乙方)对相关的楼层房间进行公证保全相关证据。同时法院认为如果原告不通过公证举证,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顾A、顾B向江苏省兴化市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详细听取顾A、顾B的陈述后,又随顾A、顾B一起来到该酒店六楼,现场察看,决定采用摄像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并制定保全证据方案,同时让申请人顾A、顾B提供如以下手续:1、申请人顾A、顾B的身份证明;2、申请人顾A、顾B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租房合同;3、申请人顾A、顾B与XXXX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XXXX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等;4、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明等村料。 2018年11月21日,兴化市公证处指派二名公证员随申请人、摄像人员一起来到江苏省兴化市XX路XX号的XXXX酒店(地址:兴化市XX置业XX幢即兴化市XX医院东南角),公证员先对拍摄人顾某自带摄像机进行清洁性检查,确实无内容后,拍摄人顾某先对该XXXX酒店外墙现状进行摄像,后随申请人顾A、顾B一起进入该XXXX酒店,来到六楼,顾某对六楼的过道、部分房间及室外南北两墙、房顶的现状进行摄像,顾某上述拍摄行为均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完成的,拍摄结束后,顾某将摄像机内的卡带取出交由公证员,最后公证处为当事人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顾A、顾B便及时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交公证书,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和解,另行签订《XXXX酒店特许经营合同》,顺利化解该起合同纠纷,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字第XX号 申请人:顾A,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京市XX区XX路X号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顾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京市XX区XX花园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顾A、顾B因诉讼需要,于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及申请人顾A、顾B、拍摄人员顾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于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来到江苏省兴化市XXX路XX号的XXXX酒店(地址:兴化市XX置业XX幢即兴化市XX医院东南角),公证员先对拍摄人顾某自带摄像机进行清洁性检查,确实无内容后,顾某先对该XXXX酒店外墙现状进行摄像,后随申请人顾A、顾B一起进入该XXXX酒店大厅,乘电梯从一楼来到六楼,顾某对六楼北区域过道进行摄像,然后向南进入南区域,对南区域的过道、部分房间及室外南北两墙、房顶的现状进行摄像,顾某上述拍摄行为均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的监督下完成的,拍摄结束后,顾某将摄像机内的卡带取出交由公证员保管,后制作内容相同的光盘四张。公证员现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1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一份(共1页)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均相符,原件上的顾A、顾B、顾某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光盘系顾某现场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1、《工作记录》一份(共1页)复印件; 2、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十一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