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江某某,男,1972年2月19日生,西藏芒康县人,文盲。2011年10月26日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西藏改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4月11日送入西藏自治区监狱五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江某某入监前有长期酗酒史,且患有乙型肝炎,服刑初期其身体状况尚可。2016年3月4日,该犯开始出现肝区疼痛、呕血、便血等现象,被紧急送往司法警官医院住院治疗,随即被诊断出患有:肝硬化、门脉高压症、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脾亢、失血型贫血等病症,病情危重,医院据此给监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2016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监狱五监区十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对罪犯江某某作出的病情诊断书,罪犯江某某患有:1、慢性乙型肝炎;2、酒精性肝病;3、肝硬化、门脉高压症、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脾亢、失血型贫血(中度),目前病情危重。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监区集体研究后认为,罪犯江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结合罪犯江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罪犯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社会危害性较低,建议对罪犯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于当日审核后同意十分监区意见,形成了完整办公会议记录,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罪犯江某某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且短期内有死亡危险,其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出具了审查意见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鉴于该犯病情危重,监狱狱政科在按程序办理的同时,多次与罪犯亲属会面并通告病情,主动邀请罪犯亲属前往医院探视,及时达成了谅解意见和具保意见,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传真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于当天收到了有关证明材料。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江某某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危险,一致作出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作出“罪犯江某某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条件,作出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5月12日,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罪犯罪犯江某某罪犯江某某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且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批准罪犯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经监狱管理局局长审定签字。同时,将罪犯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均无异议。 由于罪犯江某某病情危重,考虑到其居住地路途遥远且医疗条件较差,经监狱与拉萨市司法局协调,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下达当日,没有送回居住地西藏芒康县交接,而是直接送往西藏自治区军区总医院救治,2016年5月14日,罪犯江某某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罪犯江某某在病危期间监狱方与罪犯亲属沟通协调得力,抢救过程及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公开、及时,罪犯江某某因病死亡后,其亲属情绪较稳定,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自行对后事进行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