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市破产债权分配提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6日,贵州省某律所律师陈某某来到公证处称,该所系贵州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依据贵州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黔XX破XX号),破产管理人需把债权人应分得的债权金额的一部分转给债权人之一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但该债权人要求将该笔债权金额转入个人账户,坚持不提供对公账户,导致破产管理人无法履行相关的债权分配义务。因此,针对该笔债权,特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公证员在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进一步询问,对提存之债的具体金额、领款要求等进行了确认,并告知了相关法律后果。随后,公证员为申请人出具了相关提存公证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等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公证机构是提存部门之一,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债务人申办提存公证,可以达到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贵州XX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XXXX,负责人:罗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22XXX。系贵州XXX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代理人:陈某某,男,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XXX。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贵州XX律师事务所(贵州XXXX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6日将分配给浙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 的债权分配金额人民币XXXX(小写:XXXX元)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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