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退役军人王某某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8日兰州市红古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王某某亲属代为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因王某某右侧大腿高位截肢,无法亲自前来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红古区法律援助中心高承龙主任便携同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丁得锋律师于3月12日驱车五十公里前往受援人王某某家中了解情况。经实地了解,王某某家中家庭情况确实困难。遭遇交通事故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花去巨额医疗费,家中为此负债累累。王某某膝下有三岁幼童需要抚养,无能力承担更换假肢的费用亦无能力承担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而王某某曾在内蒙古武警部队服役五年,2012年才退出现役。从现场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王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红古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2017年3月15日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收到兰州市红古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的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丁得锋律师接受指派后走访了当事人,了解了事故发生的过程,调阅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卷、病历、司法鉴定书等相关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6年6月30日15时04分许,鲁某某驾驶甘N****9号中型普通货车在京藏高速公路(G6),由西向东行驶至1607千米+400米处时,由于雨天,与前方同车道内白某某驾驶的晋M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1挂)追尾碰撞,造成甘N****9号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及甘N****9号车所载蔬菜(大白菜)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实:驾驶人鲁某某驾驶车辆忽视交通安全,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候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认定鲁某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白某某无责任。 甘肃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对王某某的主要诊断为股骨开放性骨折,其他诊断为胫腓骨骨折,比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条,被鉴定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残构成“五级”伤残。根据被鉴定人的年龄假肢更换周期为5年更换一次,依照法定人均寿命75岁计算,被鉴定人供需更换假肢约9次,共计使用假肢10套,假肢费用共计约45万-50万人民币。 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据甘肃省当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丁得锋律师与王某某确定了请求赔偿数额。通过认真分析本案事实,丁得锋律师认为王某某主张赔偿的赔偿主体首先为肇事车辆挂靠单位,并由车辆所有人、车辆挂靠单位连带进行赔偿。丁得锋律师确定诉讼思路后向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在法庭两次开庭中,丁律师据理力争,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确定了挂靠单位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对王某某进行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挂靠单位、车辆所有人、司机连带赔偿王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70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红古区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每月询问案件进度。承办人接到指派后,以“不管援助案件还是社会案件、案情简单还是复杂,作为律师,必须按程序办事,不能走捷径,必须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着想。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律师的使命。”的责任感,认真了解案情,分析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地方赔偿标准确定了合理的请求赔偿数额,找准赔偿责任主体,并通过与被告保险公司协调,最终使得张某某的赔偿款全部到位,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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