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1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临江市,居住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2013年11月,张某因诈骗罪被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后因疾病原因,于2014年2月被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2月24日张某到白山市浑江区司法局报到,并由某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张某患有肝硬化腹水、糖尿病、高压门静脉曲张、结核性胸膜炎等疾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需要别人照顾。妻子没有工作,还有一个在小学读书的孩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平时就靠亲属朋友接济,妻子捡剩菜叶维持日常生活。司法所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多方联系,为张某的妻子找到了一份工作,只需要每天晚上到某公共娱乐场所打扫卫生三个小时,不影响白天照顾张某和孩子。通过这一做法使张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得以改善,同时也增强了张某的服刑、服管意识。 (二)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张某户籍在临江市,但现住址在白山市浑江区,他多次办理低保都因管辖归属问题被拒,得不到解决。司法所了解情况后,积极主动协调街道民政部门和其所在的社区,为张某在浑江区申请了低保、大病医疗救助和廉租房,解决了张某的燃眉之急,使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三)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虽然司法所为张某一家解决了低保和廉租房的难题,但张某一家生活仍然困难。司法所又多方协调联系,在辖区开展的“企社共建单位”活动中,联系到某医院,找到医院有关领导说明张某的情况及入矫以来的表现和家庭生活情况,某医院最终将张某纳入到帮扶计划之中,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为其提供了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以缓解张某家庭生活的困难,同时某医院针对张某的病情还为其提供部分免费药品。浑江区司法局也协调了相关部门,在春节前为其送上米、面、油等生活物资。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张某入矫初期,情绪低落,心灰意冷,对生活失去希望,因其犯罪和疾病原因,其亲属都不愿主动和其交往,左右邻居对其也是避而远之。针对其特殊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张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其妻子做为矫正小组成员对他细心照料,其他矫正小组成员每月定期开展家访,并进行信息综合分析,针对张某病情以及接受社区矫正的表现,将原来每月两次个别谈话缩减到每月一次,减少张某往返司法所的次数,使张某意识到这是党和政府对其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一种信任和认可,思想上更加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依政策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性帮扶情况。司法所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对张某开展心理疏导工作。通过共情等方式,运用自我审视法、转移法、宣泄法、自我激励法等,帮助张某走出心理阴影,逐步恢复健康心理,逐渐向工作人员敞开心扉。现在张某遇到生活中的烦心事都会主动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说一说,以排解内心的苦闷。司法所工作人员借机开展思想引导及心理疏导,使张某遇到问题和困难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去解决。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帮扶,张某从入矫初期的抵触及不配合管理转变为服从管理,遵纪守法,认真接受教育引导,并感激司法所对他及家人的帮助。他在思想汇报中动情地写道:“是司法所的帮助,给了我活着的希望,给了我重新做人的勇气,让我有一个完整的家。我怎能不珍惜,只有好好做人,才能回报党和政府、回报社会。”

【小结(或反思)】

通过此案例,认识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因犯罪及疾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更多的关爱,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尽可能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使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教育挽救之情,发自内心接受社区矫正,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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