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8日11时许,谢某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东区某还建楼室内,因工资问题与郭某某发生纠纷,谢某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吓唬郭某某,随后郭某某返回自己房间。当谢某在客厅吃饭时,郭某某从房间冲进客厅,拿起厨房案板上面的菜刀砍向谢某,谢某将郭某某持刀的手抓住后,扭打中谢某右手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朝郭某某的腹部捅了一刀。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谢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并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谢某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应从重处罚,自首应从轻处罚,故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处4年4个月有期徒刑。 2018年12月17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向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某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辩护函。当天,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海红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12月19日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递交援助手续,办理阅卷事宜,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在详细阅读全案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于2018年12月20日到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会见受援人,确认其接受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作会见笔录,详细了解案情和事实,询问受援人的辩解意见。 承办律师阅卷、会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属实,但郭某某拿起菜刀砍人,与谢某持刀对其进行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可能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情况。这一情节也成为本案的关键点和辩护的突破点。 本案证人吴某某2018年10月10日证言第2页:“菜刀是放在厨房的,谢某跟郭某某发生争执后,谢某从厨房拿出菜刀对着郭某某挥了几下,之后谢某将菜刀放下了,随后郭某某拿着菜刀要砍谢某,谢某抓着郭某某持刀的手,另一只手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捅了郭某某。”被告人谢某2018年9月8日供述第3页:“当时我就拿菜刀指着他说,你不管我的工资谁管,他转身走了,等我转身的时候,他就跑进来把菜刀拿着要砍我,我用左手抓住了他的手,右手拿着桌上的一把水果刀直接朝他的腹部捅了一刀。”解放军161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载明,郭某某“颈部可见多条皮肤划伤,左手掌见多条皮肤划伤”。 综合本案当事人证言、病情证明,辩护人认为案件事实是:2018年9月8日11时许,因被告人谢某辞工,被害人郭某某作为老板,要求谢某将居住地的钥匙交出来,谢某要求把工资发了才交钥匙,并要求郭某某发工资。郭某某表示拒绝,谢某便随手拿起做饭的菜刀,架在郭某某脖子上,将其划伤,对其表示警告后,便放下了菜刀。郭某某回到自己居住的房间,清理颈部血迹后,又出房间拿起谢某放下的菜刀,要砍谢某,谢某用左手抓住郭某某持刀的右手,右手拿起旁边的水果刀,捅了郭某某腹部一刀。郭某某用左手夺谢某手持的水果刀,致左手掌划伤。 从这些案件事实来看,承办律师初步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应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被告人因被害人要求其交出居住地钥匙,又拒绝其支付工资的要求,便持菜刀威胁被害人,将被害人颈部划伤,威胁完毕后,被害人返回房间,被告人放下菜刀。在这一时段,被告人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伤害,但由于后果轻微,不属刑法处罚范畴。第二个阶段,被害人在房间清理划伤后,看见被告人放下了菜刀,便从房间内出来,将放在被告人旁边的菜刀拿到手上,要砍被告人,被告人抓住被害人持刀的右手后,拿起旁边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刺伤,致其重伤。此时段,如果认为被告人是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侵害进行反击,则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伤害被害人郭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如果认为被告人面对被害人持菜刀砍来的行为,在将被害人持刀的手控制住后已经足以制止,则对于被告人再拿水果刀刺伤郭某某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伤害他人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本案系因工资问题发生矛盾而引发,故本案性质属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害人解雇被告人,但又拒绝支付工资,在被告人放下刀后,自己返回房间后又出来拿起刀,导致被告人反应过激,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因被告人独身一人,常年打工并无积蓄,其父母均为70余岁农民,确实无力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故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平常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偶然犯罪、初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 2019年3月15日,合议庭认定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防卫过当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本案受援人持水果刀捅伤他人,致人重伤二级,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援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援助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案情,发现本案存在自我防卫的情节,在庭审中充分予以说明,提出辩护意见,得到合议庭采纳。最终,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本案受援人持刀捅伤他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对其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而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