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李某家属与王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某街道发生一起租客在出租屋内意外死亡的事件。租客李某在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卫生间内洗澡,突发呼吸衰竭,晕倒在地。当李某的朋友到达出租屋时,李某已在卫生间内晕倒,失去意识,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死者李某的丈夫刘某带领十几位家属从广西赶到珠海料理后事,并与出租房主王某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多次协商均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十几个人围堵出租屋,要求房主王某负责,刘某声称若家属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自己也很难保证死者家属不会作出过激行动,一场群体性纠纷一触即发。 12月13 日,珠海市香洲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收到有关部门的调处请求,要求对李某意外死亡事件进行调解。调委会随即组织人民调解员部署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矛盾纠纷现场稳定、平复双方情绪后,调解员马上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近到街道驻某派出所调解室进行人民调解。调解员通过派出工作人员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后,当即召集双方人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使用“换位”思考法,对李某家属表示了极大的同情和关心,从情感的入手,细致分析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抵触情绪,并要求与王某一同站在受害人家属角度,冷静、客观地分析矛盾纠纷原因、责任。 待双方的对立情绪趋于缓和后,调解员分别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死者丈夫刘某认为,李某死亡是因为房主王某在不通风的卫生间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导致李某在洗澡过程中,缺氧呼吸衰竭身亡,王某对出租屋安全管理存在疏漏,王某应对此事负责,要求王某赔偿70万元,是用于李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理合法。房主王某则表示,屋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直使用均没出现问题,李某在洗澡期间突发身亡,尽管有燃气热水器的原因,但亦有可能因李某使用热水器操作不当,或者有其他原因。王某认为自己对李某身亡负有责任,但属于次要责任,绝非主要责任,王某表示愿意给李某家属支付人道主义补偿金,但家属提出7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王某无法接受。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需要更有力的材料,才能说服当事人,否则调解将无法继续。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矛盾双方情绪进一步稳定,均有接受调解意向,调解员立即向双方建议,给调解员一定时间来查阅资料,以保证双方都能取得满足的调解结果,并与双方当事人约定3天后再行调解,但需保证期间不得再发生冲突,双方表示同意,各自离开调解室。首次调解顺利结束。 第一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在调解室迅速召开案件分析会,整理双方的争议焦点,经细致分析出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清楚划分出租屋所有权人王某的责任以及证明受害人补偿金数额的合法合理性。随后,调调解员多次向某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值班律师咨询,听取对王某的事故责任,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估算出的李某死亡赔偿金等合法合理的赔偿额,为再次调解提供了参考依据。 2018年12月14日,刘某和王某先后来到调解室,第二次调解正式开始。为保证本次调解能一次成功调解,调解员决定调整调解策略,先将两方当事人分开进行劝导,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从法律规定和“生命至上”等情理着手,加强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开导。调解员一方面对刘某进行劝导,解释出租屋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不排除李某当时亦有操作不当的可能,将全部责任归于王某,确实牵强;提出的赔偿要求亦过高,不合法合理,且超过王某的承受能力,很难实现。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结合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需要对死者遗体进行鉴定,整个诉讼过程将会花费较多时间、金钱和精力,且结果不一定符合双方的预期,若上诉则花费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通过调委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且能尽快拿到赔偿,调委会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李某家属听后若有所思。而后在与王某单独谈话时,调解员指出,李某在出租屋内意外身故,家属现在情绪很低落,且李某家中并不宽裕,家中有老父母待养,更有两个不到十岁的孩子需要抚养,在广东务工的李某一直是家中的经济主要来源,她的意外死亡已让这个家庭深受打击,希望王某多考虑李某的家庭现实状况,多帮帮这个一夜之间陷入不幸的家庭。 经过调解员细致的教育和劝导,死者家属同意将赔偿额降至40万,王某也表示愿意尽力为李某家庭补偿20万元。双方当事人都作出退让,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扫清思想认识障碍,调解员邀请双方当面调解,进行面对面对话,并与某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驻站律师一同商议调解协议内容。在驻站律师的见证下,调解员对王某的事故责任和刘某的赔偿请求,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补偿项目及金额进行逐项核对,并让双方共同商议、确认。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就调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一宗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两次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本次纠纷达成如下和解内容: 1.王某承担死者李某因此次意外而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人民币26万元。 2.李某家属不再就李某有关意外死亡事宜,向王某提出赔偿要求;不得做任何有损王某及事故发生地房屋声誉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3.王某支付相关补偿款项后,该补偿款由李某家属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王某在某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即时履行协议,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死者家属代表刘某26万元。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感谢调解员耐心周到的帮助。

【案例点评】

在本案调解中,为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调委会及时介入,安抚、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做好调解前期调查工作,做到早介入,早调处。 首次调解双方对事故责任认识不一,进而对补偿额存在较大分歧,致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经过准确分析,站在双方的立场,果断向双方建议进行二次调解并得到认可,一方面为双方为达成调解协议提供充分思考的冷静期,提高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另一方面为调解员查阅资料,圆满解决纠纷争取时间。两次调解中,调解员综合采取分开个别说服、“面对面”“背靠背”等工作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疏导和劝说,逐步缩短双方认识上的差距,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寻求共识,最终促使双方在情理法相结合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随时可能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在人民调解员调处的纠纷案件中,不常见,但也不少见,往往需要调解员在依法、依理的调处中,工作要做更耐心、更细致,方能圆满化解。在此次调解中,调解人勇于担当,坚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切身处地为纠纷双方着想,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员“人民”属性,及时有效防止纠纷激发成群体事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维护了辖区和谐稳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