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湖北省洪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2007年5月13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经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系累犯。2007年6月29日投入沙洋荷花垸监狱服刑,2011年5月13日调入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0年6月、2012年10月、2013年12月、2016年1月四次经沙洋人民法院减刑共计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刘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因右足底破溃,同时患有高血压、肺结核等多种疾病,2015年10月初该犯病情加重,监狱于10月13日将其送入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经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确诊为右足底恶性黑色素瘤,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之规定。2015年11月23日经监区领导研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向监狱刑罚执行科递交了书面申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刘某某的病情、案情、罪名、刑期及家庭情况等进行了初步审查后,报请监狱领导同意,决定对罪犯刘某某进行医学鉴定。2015年11月30日经湖北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右足底恶性黑色素瘤,伴腹股沟淋巴结转移;原发性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左上肺结核;右肾囊肿。 根据鉴定结论,2015年12月3日,监狱电话联系刘犯的父亲肖某某、弟弟肖某某,告知其监狱的暂予监外执行政策,其父亲希望刘犯保外就医,但作为肖家主要当家的,其兄弟肖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不愿接收刘犯保外就医。12月4日,监狱联系洪湖市社区矫正局做刘犯亲属工作,刘犯亲属仍不同意接收。12月9日,监狱2名民警专程前往洪湖市曹市镇,通过曹市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干部了解刘犯的家庭情况:刘犯的妻子已离婚、女儿已外嫁,本人也无住房;父母以养鱼为生仅能自给,且年老体弱多病。其兄弟肖某某收入在当地还算不差,只是因为刘犯本人服刑前在家时,好逸恶劳、又有小偷小摸的习惯,无论是街坊邻居还是家人均对刘某某无好感。当地社矫局、司法所、村委会和监狱共同做工作,刘犯的兄弟肖某某仍竭力反对为刘犯办理保外就医。2016年4月,罪犯刘某某治疗间隙回监狱期间,其亲属会见时,在刘犯的强烈要求和亲属看到刘犯的精神状况目前还比较好的情况下,刘犯的兄弟肖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到监狱签定了保证书,表示愿意做为保证人接受罪犯刘某某回家治病。 4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洪湖市司法局及洪湖市曹市派出所发出了委托调查函。4月29日,刑罚执行科收到洪湖市曹市派出所《保证人资格审查征求意见表》:证明保证人肖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5月2日收到洪湖市社区矫正局《关于罪犯刘某某保外就医调查评估的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刘某某保外就医后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建议对罪犯刘某某适用保外就医。经综合审查:保证人肖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收入情况稳定,与刘某某居住在同一乡镇中,基本具备保证人资格。 5月3日,罪犯刘某某所在小组罪犯对刘犯的患病及表现情况进行了讨论,两名罪犯出具了证明材料,证明了刘犯表现及患病情况。5月3日,监区分别召开二分监区全体民警会和监区长办公会,均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较好的遵守监规队纪,服从民警管理,但该犯患有高血压病,及冠状动脉综合征,长期靠药物治疗维持,劳动能力较差,整体表现良好,一致建议为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5月3日,刑罚执行科民警进行了“三见面”审查,调查了刘犯的分管民警及同小组罪犯,证实了刘犯的病情及表现。5月9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及驻监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在监区狱务公开栏及监狱狱务公开网公示无异议,最后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及附件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卷报送沙洋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5月31日,以(2016)鄂沙监刑暂字第九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刘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6月2日,监狱办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出监手续,并将其送回原籍,与社区矫正局、担保人顺利完成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