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某与徐某某是亲戚关系,2014年徐某某因为私人原因向周某某提出借款10万元,周某某为获得利息答应借款。2014年8月25日,周某某借给徐某某10万元,徐某某写了欠条,规定了月息1分,未规定还款日期,由徐某某一家三口签字。徐某某至今未归还所借的10万元,仅在2015年曾付给周某某一笔利息1.2万元。 2018年1月19日,周某某向浙江省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起诉徐某某一家归还本金10万元,履行欠条规定的应付利息。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周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借贷纠纷,但是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二、申请人周某某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不属于《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嵊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放宽对象。
【法律依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而周某某要求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周某某有能力借款10万元给他人,明显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不属于援助条件放宽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