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52年3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研究生学历,原吉林省能源局局长,捕前居住地为:长春市长影世纪村。2013年11月21日经通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3年2月1日---2025年7月31日)赵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到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改造。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4日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刑更186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案件办理过程】
第一次办理 (一)因病入院 既往病史:糖尿病病史二十五年,平素应用诺和锐早12U、午10U、晚10U餐前皮下注射,来得时16U每日20时皮下注射;高血压病史十年,口服施慧达等药物,血压最高达200/100mmHg;脑梗塞病史十年,无明显后遗症;双下肢静脉血栓病史三年。 ?2019年4月26日因赵某某上腹部疼痛不适近一月,前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就诊,该院以胰腺占位等疾病留院治疗。 由于赵某某病情复杂,监狱于2019年5月4日至5月8日前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做胰腺病理等相关检查以明确诊断,5月7日该院出具《病历诊断报告》:“纤维化穿刺组织内可见腺癌侵润?结合免疫组化符合胰腺导管腺瘤”5月8日出具《出院诊断书》诊断为:“胰腺癌(晚期)”。 (二)委托鉴定 2019年5月8日将赵某某转回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继续住院治疗,同时监狱向吉林省医大一院二部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9年5月9日吉林省医大一院二部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明确诊断诊断为:“胰腺癌(腺癌)、胆囊炎、胆囊结石、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左侧颈部动脉斑块形成、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伴斑块形成、腔隙性脑梗塞、左肾结石、脂肪肝。” (三)监狱医院把关病情 2019年5月13日,监狱医务室三人医疗鉴定小组例会研究,赵某某病情“胰腺癌(腺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左侧颈部动脉斑块形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赵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四)认真审核保证人 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赵某某家属葛某某,因赵某某系职务犯罪,社会影响大,因此监狱党委委派保外就医小组实地走访调查保证人真实情况。经调其家属葛某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并且能按照保证人的要求,出示了户口薄,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明;出示房屋产权证原件,保证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并承诺了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履行的义务,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针对保证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监狱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 (五)社区评估 刑罚科整理卷宗,同时向罪犯保外居住地的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治邮寄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两天内司法局向监狱出具了调查评估材料。 (六)监狱审核发现问题 5月23日监狱评审委员会,5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赵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期满后,准备报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6月11日监狱医疗部门复印赵某某的住院病历,监狱评审会认真审阅吉大一院二部提供的住院病历,在‘患者住院期间医患沟通记录单’上,发现赵某某其家属签有“不同意在吉大一院二部手术”的意见。 (七)撤卷处理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监狱医务室三人医疗鉴定小组报请中止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撤回保外就医卷宗。经过监狱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撤回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二、再次办理 (一)病危通知 吉大一院二部于7月1日下达《病重通知单》,7月5日、7月9日、8月2日三次出具《危重病人报告单》。8月2日,《危重病人报告单》诊断为:“胰腺癌(腺癌)、肝损害、胆囊炎、胆囊结石、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左侧颈部动脉斑块形成、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伴斑块形成、腔隙性脑梗塞、左肾结石、脂肪肝、蛋白尿”。现赵某某仍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住院治疗中。赵某某病情危重,监狱启动紧急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狱医院把关 2019年8月9日经监狱医务室三人医疗鉴定小组;例会研究,因吉大一院二部下达了《病重通知单》,赵某某病情“胰腺癌(腺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再次建议给予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三)社区评估审核保证人 鉴于赵某某只是病情加重,其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和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没有变化,经请示省局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机关评估。长春铁北监狱委托赵某某居住地辖区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对其进行调查评估,并同时出具赵某某在前期治疗期间出现过不配合检查的情形,积极与朝阳区司法局沟通后得到答复:罪犯赵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社区矫正)。 (三)监狱审核 8月9日,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做出了危险性评估,第一时间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立即召开科务会,决定对赵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鉴于在赵某某疾病治疗过程中,出现过家属拒绝“手术治疗及请总院肿瘤科会诊行放化疗”,而后又“同意相关科室会诊,积极配合治疗”的情形,所以按照普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进行办理。8月9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开会研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后将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五日公示。 (四)提请检察机关审查 在公示期间,民警和其他服刑人员对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异议。监狱将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赵某某暂予监外并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省局批准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8月1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讨论,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对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六)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2019年8月16日,监狱接到吉大一院二部通知,赵某某因病情加重,进入重症监护室,随时有死亡危险。鉴于赵某某病情出现了紧急情况,经请示省局领导,呈请加急办理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省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病情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赵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8月19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1月4日,赵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