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傅某某的证人证言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来到我处称,其本人与A纸制品厂因A纸制品厂厂区内XX亩空场地使用权和A纸制品厂股权出让事宜产生纠纷,因知情人傅某某无法亲自出庭作证,向我处申请对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受理此案后,对申请人吴某某的身份及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其告知了申办该保全证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随后,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张XX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在连城县朋口镇黄金岩美食城对证人傅某某进行了询问,就其陈述的内容制作了《证人证言》一份共二页,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傅某某表示知悉并保证其所述内容均真实,并在《证人证言》上签名、捺指印。最终我处为申请人吴某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闽龙津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龙岩市新罗区某路某号。 关系人:傅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龙岩市新罗区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保全傅某某的证人证言 申请人吴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向我处申请对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张XX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在连城县朋口镇黄金岩美食城对证人傅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证人证言》一份共二页。 兹证明证人傅某某在上述《证人证言》中意思表示真实。傅某某阅读了《证人证言》全文,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人证言》(共二页)上的傅某某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附:《证人证言》一份共二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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