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濮阳市华龙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居委会开发建设楼房的工程,刘某系实际施工人,期间刘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顾某。2016年11月,顾某雇佣万某等人负责内粉施工等事宜。2017年12月,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由于刘某未及时向顾某支付工程款,顾某无力支付万某等人劳动报酬,只能出具欠条。2018年1月16日,万某等人多次索要劳动报酬无果,向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范围,遂批准并指派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管泽超承办此案。 管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万某等人。根据受援人反映的情况,管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涉及多层法律关系,包括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为及时解决纠纷,管律师认为通过诉讼途径最为合适。 2018年2月3日,管律师会见了包工头顾某,顾某承认因刘某尚未支付全部工程款,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管律师就上述事实向刘某核实,但刘某避而不谈,只称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结清工程款。管律师分析,该工程的发包方系某村居委会,承包方系河南某集团公司,工程实际施工人系刘某,即河南某集团公司将工程整体分包给既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某,工程款未结清。 管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河南某集团公司在明知刘某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工程整体分包给刘某,并且在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支付刘某工程款,河南某集团公司、刘某对顾某拖欠万某等农民工工资一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仅如此,濮阳市华龙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居委会也应列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至此,管律师确定了责任承担主体并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30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管律师通过前期的调查分析,依照本案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指出,河南某集团公司和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顾某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应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华龙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居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华龙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居委会、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支付拖欠工资,但因资金紧张需要留出时间。 庭审后,万某等人与濮阳市华龙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居委会、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顾某均同意调解。万某等人要求1个月内将所有拖欠工资支付完毕,但顾某表示至少需要6个月的时间来准备资金。管律师考虑到这些都是万某等人辛辛苦苦挣来的“苦力钱”,甚至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但同时也考虑到顾某共拖欠万某等人共计655900元,数额也比较大,短时间内一次性支付也有一定的难度。考虑到双方的现实情况,管律师提出濮阳市华龙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居委会、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顾某在2个月内将拖欠工资支付完毕,但顾某始终坚持6个月内支付。管律师经过跟顾某再次沟通,并向其解释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判决生效后一般只有10日的履行期,相比而言调解对顾某更有利,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调解,顾某最终同意在2个月内将拖欠工资支付完毕,濮阳市华龙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居委会、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调解结束后,濮阳市华龙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居委会、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将积极督促顾某筹款按时支付万某等人的工资。 2018年5月5日,万某等人全部拿到工资,本案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找出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本案的难点在于证据的缺失,由于万某等人只有顾某出具的欠条,没有证据证明与刘某、濮阳市华龙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居委会、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的证据。法援律师通过与顾某、刘某等人直接接触、核实情况、多处走访工程所在地,对相关人员制作调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据此锁定责任承担主体,最后选择与顾某等人调解结案,既体现了“以和为贵”的理念,又保证了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