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粉,女,1957年生。2019年5月6日,王某粉的儿子到江苏省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反映,其母亲因骨折在兴化市某卫生院手术,手术很不成功,出现胸闷、血压下降、心脏骤停、昏迷等症状,被送往东台某医院抢救,后转入泰州某医院治疗,现医院催款20万元。其家庭经济困难,已经花光了所有的钱,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家人认为手术医院有责任,因此特来申请法律援助。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荣华承办此案。 汤律师仔细研究了病历资料,凭着多年积累的丰富办案经验,初步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先后经过三家医院治疗,是否将三家医疗机构都诉上法庭?出于稳妥角度考虑,本案完全可以将所有医疗机构都作为被告。但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和减少受援人讼累,不应当将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列为被告。汤律师再次逐个研究了三家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的执业资质,比较患者在三家医疗机构入院前和出院后的症状,并查阅了相关医学专箸,认为东台市某医院和泰州市某医院没有过错。在经过大量充分举证后,遂将兴化市某卫生院告上法庭。 法院立案后,汤律师代理受援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于法院很大程度会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中的参与度,即医疗行为在导致侵权结果产生的作用力的百分占比来认定被告的过错比例,故司法鉴定环节十分重要。在对鉴定证据进行质证前,汤律师把相关证据一一进行了梳理,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提纲。2019年11月9日,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书,患者王某粉构成一级伤残。兴化市某卫生院术前检查欠充分,对并发症的诊断不准确,抢救措施盲目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昏迷不能恢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与汤律师分析的基本一致。 最后一次开庭,在法庭上被告方先是否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后又对正当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不予承认。整个庭审过程中,汤律师根据庭前搜集的大量证据,娴熟的运用各项法律条文,对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进行有理有据的陈述,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本案经过五次开庭,历时8个月时间,最后法院依据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的鉴定,认为兴化市某卫生院与王某粉昏迷不醒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主要因素,故对王某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考虑医疗水平的地区差异,综合分析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法院酌定认定兴化市某卫生院承担八成责任,王某粉承担两成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兴化市某卫生院赔偿王某粉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888367元。王某粉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受援人依法获得了赔偿。

【案件点评】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专业性强,办理难度大。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负责,凭着多年积累的丰富办案经验,大量收集证据,查阅了相关医学专著,在受援人就诊的三家医疗机构中准确确定了被告主体,娴熟运用法律技能,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受援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驳斥了被告方对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质疑,使受援人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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