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汪某,男,1962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已婚,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平和县,2017年6月16日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矫正期限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2017年7月6日,汪某到平和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2017年8月29日上午10时21分,平和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进行随机抽查时,发现汪某手机无人接听,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汪某因父亲生病原因,人机分离并违反监管规定不假外出,被平和县司法局认定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给予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1月20日下午4点左右,汪某又因其弟弟搬迁新房子需要帮忙,再次不假外出前去漳州,在被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并通知其立即返回时,汪某没有遵守,仍私自在漳州整整滞留2天,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2.对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司法局保存汪某2017年8月29日上午10时21分手机抽查记录,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警告决定书,汪某个人书面检讨书;2018年1月22日汪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做出的书面检讨书,以及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不假外出调查取证笔录等,能够证实汪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事实相关证据。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汪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态度不端正,无视相关监管规定,未经批准多次私自不假外出,2018年1月23日,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行政机关;《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建议平和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8年1月24日,平和县司法局召开奖惩委员会对汪某提请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事宜进行了集体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司法所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进行治安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汪某治安管理处罚。2018年1月24日,平和县司法局提请平和县公安局给予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4月21日,平和县公安局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作出了给予汪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决定书。同日,汪某在决定书上签收,并被送至平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汪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第一次不假外出,人机手离,受到警告处分;再次不假外出,虽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马上归家时,依然不遵守,受到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佰元的处罚,使他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的严重性、危害性,并表态愿意承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责任,保证今后不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和社区劳动;管理好定位手机,保持正常通信、正常接听。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鉴于汪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性质极其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24条、《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111条之规定,平和县司法局决定提请平和县公安局对社区矫正人员汪某依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并抄报平和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依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会上通报了公安机关对汪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佰元的处罚,汪某也在会上进行深悟反省、深刻检讨。事后,司法所所长在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会上多次强调全体矫正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以汪某事件为教训,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要自觉遵守《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和社区劳动,切实管理好定位手机,保证定位手机通信正常,接听正常。
【小结】
利用社区矫正人员汪某被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社区矫正人员清醒地重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自己正在接受政府的学习劳动教育改造,道德法律教育改造,思想行为教育改造,失去部分权利和自由,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