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8日17时50分,唐某哲驾驶湘MMM058小型普通客车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322国道1456公里加300米路段,违反交通法规,右转弯时未按规定避让直行车辆,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樊某华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樊某华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果。案发后,樊某华被送往永州市中心医院及永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7天,共花费医疗费14431.06元。 2022年4月6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樊某华请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樊某华系老年人、退役军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决定受理樊某华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优化办理程序,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给永州市零陵区致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段永红代理。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及时约见受援人樊某华,积极了解案情,审核和帮助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起草民事起诉状,并代理受援人樊某华到法院立案、办理诉讼费缓交审批手续。在与受援人樊某华沟通时,承办人耐心地向受援人樊某华分析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征询受援人樊某华对本案的想法和要求,沟通代理思路和方案。 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唐某哲负全部责任,受援人樊某华不负事故责任。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未表示异议。承办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责任划分的依据。肇事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受援人樊某华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法律规定进行赔付。为此,承办人多次积极与承办此案的审判长、被告唐某哲、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沟通,表达了对案件的理解和看法,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5月30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22年6月14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樊某华经济损失32087.85元;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唐某哲垫付款7478.05元;三、被告唐某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某华支付鉴定费2300元。判决书下达后,承办人积极与唐某哲、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对方均表示不上诉,并在判决书下达后一周内就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有效维护了老年人、退役军人樊某华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承办人在为老年人、退役军人樊某华提供法律援助时,综合案件情节、受援人要求,积极与被告沟通,让对方接受承办人的意见,并在判决后迅速履行了赔付义务,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受援人及家属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