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日,周某健与外籍妻子来到公证处,称妻子要申请中国永久居留权,需要办理其为妻子提供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声明公证。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公证员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认为申请人申办声明公证主体适格,在初步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个人咨信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后,受理了该项申请。 随后,公证员对此项声明书的内容进行了以下实质性审查:一是发函核查结婚证的真实性和结婚日期,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二是发函核查不动产权证的真实性;三是派人到其工作单位核查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四是派人到银行查询当事人提供的个人存款证明、个人咨信证明的真实性;五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其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资格。 通过核查,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有能力为其外籍妻子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按照当事人草拟的声明书为其办理了声明公证。该声明公证的办理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并为外籍妻子申领获得中国居留权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桂XX证字第X号 申请人:周某健,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周某健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周某健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