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与李某系夫妻,俩人请假从外地回洛阳办理售房过户手续。在过户时,张某因不慎将身份证丢失,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又着急回去上班,急忙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委托售房公证手续。 由于当事人时间紧急,临时身份证识别仪无法识别,去派出所核实时间来不及,于是公证员通过张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户政大厅电话,核实确认已开办证单,张某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公证员和申请人进行了谈话,确认了办理委托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时受理此项委托公证。 2017年8月16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中规定: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通过电话核实和谈话的方式,既节约了时间又不违背程序,给当事人了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洛龙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XX。 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张某、李某于二○一八年五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李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五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