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袁某,男,1975年10月生,初中文化,重庆市渝中区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二监区服刑。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5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2014年5月、2016年5月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11日,贵州省遵义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对罪犯袁某提请假释案进行集体评议。会议综合罪犯袁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罪犯袁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三万元已执行完毕,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经分监区评估无再犯罪可能,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分监区建议依法对罪犯袁某提请假释,提交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2月24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该案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袁某提请假释,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袁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建议提请假释,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袁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于同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袁某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及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经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袁某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袁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会议采纳监狱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作出同意提请假释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袁某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认为罪犯袁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予以假释,并于2018年6月1日到遵义监狱进行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