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8日上午刚上班,丹东XX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车某来到凤城市公证处称,其单位从湖北黄石某企业购买卧式烘干窑和立式烘干机等设备,因设备达不到设计要求致无法使用,给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今后诉讼的需要,故向我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我处在对车某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采取“容缺受理”的方式,即先受理该案件,在公证书出具之前由申请人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同时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急迫需求,开辟“绿色公证通道”,迅速指派公证员杜X、关X、公证人员赫XX共同承办此项公证。当天上午,杜X、关X、赫XX驱车来到位于赛马镇的丹东XX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某、设备部部长鄂某对卧式烘干窑和立式烘干机现状进行了拍照、摄像,并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 凤城市公证处在疫情期间积极作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开辟“绿色公证通道”,优先受理,尽快出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据效力助力复工复产企业维权,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和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辽丹凤证民字第353号 申请人:丹东XX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住址:辽宁省凤城市赛马镇幸福村四组274号。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于二〇二〇年四月X日来到我处,诉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X月X日与黄石市XX设备总厂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购买卧式烘干窑和立式烘干机等设备。因上述设备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无法使用,给我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今后诉讼的需要,申请人申请保全证据,对卧式烘干窑和立式烘干机的现状进行拍照、摄像,故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杜X、公证员助理赫XX于二〇二〇年四月X日,与丹东XX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某、设备部部长鄂某在丹东XX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对卧式烘干窑和立式烘干机现状进行了拍照、摄像。公证人员制作了《工作记录》共一份一页,关X、赫XX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车某、鄂某的签名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十六张为关X现场拍摄,所附摄像光盘为赫XX现场拍摄。 附:1、《工作记录》 2、照片8页16张 3、摄像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凤城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