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对湖南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姜某某、龙某某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违法违规事实】

湖南省司法厅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2013年10月,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吉首市公安局委托,对被鉴定人杨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鉴定人姜某某、龙某某在鉴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明知本案中吉首市公安局所做首次鉴定存在争议,却未认真负责地审阅杨某的相关医学影像资料并对其伤情做进一步检查确认,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了杨某伤情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而且本案中,只有姜某某一名鉴定人对杨某进行法医临床检查和谈话,另一名鉴定人龙某某于事后违规在检查、谈话记录上补签签名。同时,鉴定人姜某某在对杨某做肩关节活动度检测时,没有使用角度尺测量而仅凭目测判断,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湖南省司法厅认为,鉴定人姜某某、龙某某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对投诉人在2013年11月8日后仍然处于刑事羁押状态起到负面作用,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杨某的投诉材料、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姜某某、龙某某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吉首市公安局人体损伤鉴定书、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司法局关于杨某投诉案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吉检控申赔决XX号刑事赔偿决定书、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彭某、杨某投诉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违规鉴定案的调查报告》、湖南省司法厅对本案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湖南省司法厅于2015年5月25日给予鉴定人姜某某、龙某某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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