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于2018年6月22日来到我处,称其有房屋两处,本人已经离异多年,只有一个孩子。现在自己身体不好,为了防止以后再婚时,再婚配偶的子女因房产与自己的孩子争夺继承权,故想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遗嘱的形式确定继承人。 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在了解当事人李某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后,要求当事人李某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信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查档表、房屋所有权证、手书遗嘱。 李某按照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材料。公证员经过审查核实,李某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李某年龄未满60周岁,据公证员询问及观察,李某神智清醒,能如实陈述,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名下有房屋两处,一处位于信阳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XXX号楼XX单元XX号,建筑面积XX㎡,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XXXX号;一处位于信阳市平桥区XXX北侧,建筑面积XXX㎡,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XXX号。李XX要求在其去世后,上述房屋属于她的全部产权,全部由她的女儿李小某(公民身份号码:413XXXX)一人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理由是离异多年,至今未再婚,父母均已死亡,只有李小某这一个孩子。在明确了当事人的需求后,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为其出具了(2018)豫信大证内民字第XX号遗嘱《公证书》,并将办证过程全程录像保存。 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通过对当事人需求的充分了解,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认真审核,为当事人对名下财产的处理,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公证书格式】
遗 嘱 立遗嘱人:李某,女,一九六○年九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XXXX,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XX号XX花园X号楼X单元XX号。 我叫李某,我有房屋两处,一处位于信阳市XX区工区路与兵站路交叉口XXX号楼X单元XXX号,建筑面积XXXX㎡,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XXXX号;一处位于信阳市平桥区XXXX北侧,建筑面积XXXX㎡,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XXXX号。 现我自愿立此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属于我的全部产权,全部由我的女儿李小某(公民身份号码:41302XXXX)一人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立遗嘱人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公 证 书 (2018)豫信大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女,一九六○年九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XXXXX,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3XX号XXX花园X号楼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李某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胡洋的面前,在前面由其本人所立的《遗嘱》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河南省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