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随着中国逐渐迈入老年化社会,实现“老有所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之一,但建立健全“老有所养”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正是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为减轻社会负担,扶助孤老病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当扶养人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待老人百年之后,扶养人还需通过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初,我处受理了一件接受遗赠的公证申请。 申请人陈某甲女士有一个堂叔陈某某,陈某某父亲早逝,是其母亲一人抚养长大,没有兄弟姐妹,陈某某生前未婚,未收养子女,没有稳定工作,也没有退休金,仅有一处母亲留下的拆迁安置房。陈某甲女士称其幼时曾受陈某某的母亲照抚,故在1980年代陈某某的母亲过世后,承担起照顾陈某某的责任,陈某甲女士和陈某某于1995年在我市某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书》,约定由陈某甲女士照顾陈某某,待陈某某百年之后,将拆迁安置房遗留给陈某甲女士。陈某甲女士照顾了堂叔陈某某近二十年,并为堂叔办理了安葬事宜,但当陈某甲女士想要依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过户房产时,原先办理《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书》的公证处因特殊情况暂停执业,无奈之下,陈某甲女士向我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我处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一方面积极联系办理该份《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书》的公证处工作人员,核实《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书》的真实性;一方面耐心指导陈某甲女士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通过向陈某某的朋友询问了解相关情况等多种方式核实陈某甲女士对陈某某履行了扶养责任,最终为陈某甲女士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让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得以实现,让陈某甲女士多年的辛苦付出得到了相应的回报。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受遗赠人:陈某甲,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遗赠人: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陈某甲为接受陈某某遗赠之房屋,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接受遗赠公证申请。 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受遗赠人陈某甲先后向本处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1.受遗赠人陈某甲身份证、户口簿; 2.遗赠人陈某某的《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安葬证》; 3.《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书》; 4.南平市某区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 5.南平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南平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6.南平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福建省某市某公证处出具的《证明》; 8.南平市某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情况通知书》; 9.《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处对受遗赠人陈某甲进行了询问并向其告知了接受遗赠公证的法律意义,接受遗赠公证的法律后果和其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受遗赠人陈某甲表示接受遗赠,并承诺:其所提供之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给公证机构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通过对陈XX提交的相关证明及所做的陈述进行审查核实,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1.遗赠人陈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2.遗赠人陈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无亲兄弟姐妹,陈某某的父母先于陈某某死亡,陈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自然规律亦先于其死亡。 3.遗赠人陈某某生前遗留有位于南平市某岭某幢某室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字第No XXXX号; 4.遗赠人陈某某生前与受遗赠人陈某甲于XX年XX月XX日在某省某市某公证处办理的(XX)XX字第XX号《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书》中约定:“遗赠人陈某某自愿将南平市某岭某幢某室房产(面积:XX平方米)百年之后遗留给其侄女(扶养人)陈某甲继承”。 5.受遗赠人陈某甲已按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书》约定履行了对遗赠人陈某某之扶养义务。 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有其他继承权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 综上,因遗赠人陈某某生前与受遗赠人陈某甲订立有遗赠扶养协议,且受遗赠人陈某甲已履行了扶养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遵照遗赠人、受遗赠人共同意愿: 陈某某座落于南平市某岭某幢某室的房产由受遗赠人陈某甲继受。 福建省南平市剑州公证处 公证员(签字或签名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