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男,197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2016年11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2016年11月22日,韦某到榕江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韦某后,认真开展走访,详细了解韦某个人和家庭情况,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韦某的亲属、邻居、村组长等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有针对性的对韦某实施监管。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接收韦某入矫并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研究其主要犯罪事实,走访核实、心理评估,认为韦某家庭稳定,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愿意积极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但由于其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为其制定了在监督管理基础上,加强法律教育为主、给予心理疏导为辅的矫正方案。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要求要求韦某每周电话汇报日常情况、每月按时到司法所与工作人员当面汇报情况,并定期按时交思想汇报,内容主要是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增强集体意识和劳动观念。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对韦某实施严格管理。后根据韦某的个人表现、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的情况,将韦某列入普通管理。韦某严格遵守司法所的各项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接收入矫时,司法所即对韦某采取手机定位监管,要求其遵守电子定位管理规定,确保不出现私自外出、“越界”等情况。韦某能遵守规定,没有出现私自外出等违规行为。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韦某的家庭,与其谈话,鼓励他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接受家庭成员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馈情况。同时,经过与韦某家属沟通,争取其家庭的支持,给予其关怀,树立生活信心,韦某的亲人经常与他沟通、交流,鼓励他放下思想负担,重新面对生活,让他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去面对社会。目前,韦某正常上班,有稳定的收入,对母亲和长辈也比较孝顺,与邻居相处融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特点,通过严格监督管理,认真开展法治教育,使韦某增强了法律意识,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社区服务等一系列矫正措施,帮助韦某顺利回归社会。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有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自觉接受矫正,引导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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