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原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原某(化名),女,198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2017年5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2017年06月05日,原某到开封新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原某初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入矫教育矫正方案。原某在司法所所长及工作人员的督促与提醒下勉强通过了第一个月的考核。2017年7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原某,要求其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9点以前务必准时到达学习地点,参加集中教育。但是原某在规定时间没有按时到场参加集中教育,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定位手机及本人手机,联系未果。 2.对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结合原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及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的行为,2017年7月14日,司法所电话通知原某于当日下午3点准时到司法所进行训诫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到原某新找到一份工作,不想因参加集中学习向工作单位请假、让单位领导及同事知道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于是把定位手机放在家中,无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心存侥幸。2017年7月14日,司法所向开封新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原某一次警告处分。开封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工作人员通过向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电话联系原某了解情况,证实了原某确实是在接到集中教育通知后无故缺席,并且将定位手机放置家中,不接电话,明显违反“人机不得分离”的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司法厅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1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开封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原某给予警告处分。开封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过研究,报开封新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18日,司法所接到原某的警告决定书之后,通知原某到司法所,向原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原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之后司法所所长对原某再次进行训诫谈话。要求原某端正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监管规定,并且向原某告知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通过对原某的警告和训诫谈话,原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正视自己的服刑意识,并保证以后一定严格要求自己,端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认真服从开封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及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18日,在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原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原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原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中,进一步强调了社区服刑人员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告知违反规定后的法律后果。司法所所长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转变观念,进一步树立在矫意识。二是铭记自己的特殊身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三是密切沟通,鼓励社区服刑人员放下思想包袱,多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沟通,生活上思想上有出现什么问题及时向司法所反馈。

【小结】

原某之所以出现违反规定情况,根本原因在于在矫意识不强,还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通过及时给予警告,使其进一步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认识到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促进了在以后的矫正过程中自觉服从规定、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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