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黄某某来到公证处,称其早年丧偶,独自养育一子何某某,现儿子即将成家,黄某某欲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其子,特就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事宜进行咨询。 公证员在提供咨询的过程中,了解到黄某某存在的一些顾虑,特别是在房产赠与儿子后,能否切实保障其在该房产内居住直至终老。公证员认为,本案与黄某某今后的养老问题息息相关,应当充分考虑其中的风险利弊,提供符合老人切身利益及目的所需的公证方案。相较于黄某某自己所提出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这一方式,在该房产并不急于过户的情况下,遗嘱公证能够更好地保障老人的权益——由于遗嘱在遗嘱人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黄某某健在的情况下,由于房屋权属并未发生变动,其自然有权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而在遗嘱人黄某某去世后,何某某也能通过办理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如果遗嘱人黄某某希望该遗产仅作为儿子何某某的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其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亦可在遗嘱中予以明确。经公证员分析与建议后,黄某某认为遗嘱公证对于保障自己今后生活而言更为稳妥,便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办理了遗嘱公证,夙愿得偿。 本案中,当事人黄某某最初希望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方式将房产转移给其儿子何某某,但对于其所担心的居住问题,纵使该赠与合同中载明“赠与后黄某某可继续在该房产内居住直至百年终老”,即使之成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但当儿子不履行合同所附义务时,黄某某如欲撤销该合同则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诉讼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考虑,对黄某某而言都是不利的。为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经过利弊分析与风险考量,公证员提出了遗嘱公证方案以供当事人权衡选择,有利于发挥公证预防风险的价值作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真正实现公证为民宗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黄某某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黄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傅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其右手大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黄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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