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63年11月26日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7日核准该刑事判决。2014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减刑情况:2016年6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12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入监前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入监后一直在病监服刑改造,2020年5月24日,该犯突然出现脑出血,颅内占位,并伴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并发症,监狱医院建议作保外就医疾病诊断。5月26日,经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诊断,该犯患有:1、意识障碍原因:①脑干占位性病变?②脑干出血?2、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艾滋病期;3、肺部感染,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监狱将病情诊断情况通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5月27日,监狱经评估,认为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无社会危险性。 5月28日,监狱对罪犯王某某担保人王某甲(其子)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进行核实。经走访村委、审查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及西秀区出具的关系证明,监狱同意王某甲作为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 同日,分监区全体民警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合议,一致建议罪犯王某某按紧急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区长办公会合议,建议按紧急程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考虑到罪犯王某某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病情,安顺监狱在核实居住地后,将该犯疾病信息、担保人相关信息以电话方式向西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征求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传真方式发送到西秀区司法局,司法局随即反馈:建议对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5月28日,刑罚执行科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合议,一致建议罪犯王某某按紧急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一致建议罪犯王某某按紧急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件报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5月28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反馈《暂予监外执行驻监检察意见书》:同意监狱对罪犯王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5月29日,安顺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按紧急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报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29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经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分别审核,局领导批准,以黔狱刑执【2020】02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王某某于当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5月29日下午七时,监狱将罪犯王某某送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与司法局办理相关手续后,送至该犯家中予以暂予监外执行。6月1日,安顺监狱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在狱内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