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尔贡·阿木提律师因违规会见法官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1)2012年8月,阿某某因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至×地区中院,其侄子买某某送给该案代理律师图尔贡·阿木提3万元现金请托其提供帮助,图尔贡·阿木提遂送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买某某2万元现金,请托其在二审时帮助减轻刑罚,买某某予以收受,并答应办事。图尔贡·阿木提将剩余1万元据为己有。(2)2013年1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买某某向图尔贡·阿木提借款2万元。2013年4月,图尔贡·阿木提因一起合同纠纷案请托买某某予以帮助,经双方协商,买某某所借的2万元顶账此案的好处费,不予偿还。

【处理情况】

2016年8月,和田地区司法局收到×地区纪检委《案件处理整改建议》(和纪建字【2016】9号)、10月收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墨检建字【2016】第04号)等相关材料。经核查认定上述事实,做出行政处罚。证据有:1.图尔贡·阿木提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地区纪检委处理整改建议函和墨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附:和田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司罚决字〔2017〕第04号 被处罚人:图尔贡·阿木提,男,1968年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6532199110181128。 2016年8月本局收到地区纪检委《案件处理整改建议》(和纪建字【2016】9号)、10月收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墨检建字【2016】第04号)等相关材料。经研究决定,本局于2016年8月19日对图尔贡·阿木提律师暂停执业,同日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关于暂停违纪律师执行律师职务的函》,2016年12月12日向图尔贡·阿木提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听取了图尔贡·阿木提律师的陈述和申辩,图尔贡·阿木提律师本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 经查明:(1)2012年8月,阿某某因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至地区中院,被告的侄子买某某送给该案代理律师图尔贡·阿木提3万元现金请托其提供帮助,图尔贡·阿木提遂送给买某某2万元现金,请托其在二审时帮助减轻刑罚,买某某予以收受,并答应办事。图尔贡·阿木提将剩余1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2月该案二审改判为四年刑期。(2)2013年1月,买某某向图尔贡·阿木提借款2万元。2013年4月,图尔贡·阿木提因一起合同纠纷案请托买某某予以帮助,经双方协商,买某某所借的2万元顶账此案的好处费,不予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图尔贡·阿木提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地区纪检委处理整改建议函和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本机关认为:图尔贡·阿木提身为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图尔贡·阿木提身为受党和政府多年培养成长起来的基层律师,本应严格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图尔贡·阿木提却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接受当事人的非法请托,以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私自会见办案法官、向办案法官行贿。以上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在接受地区纪检委、监察局办案审查时,能充分认识错误,主动交代问题,可以对当事人在量罚上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图尔贡·阿木提律师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执业8个月(自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 2 .罚款1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地区司法局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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