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1日,原告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南宁市某区2路口处与被告凌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受伤,伤后蒋某某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原告蒋某某曾单方鉴定机构行伤残程度鉴定。理赔诉讼中因被告方对蒋某某提供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现南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本中心对原告涉案损伤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据南宁某医院病历材料(住院号:3009)记载: Ⅰ.住院日期:2014年5月11日~2014年5月30日。 蒋某某,男,26岁,患者诉于5月11日晚上10左右在骑电动车过程中不慎被小车撞倒在地,致全身多处疼痛、少最流血,左下肢活动受限,伴头晕,无昏迷,头痛,恶心,呕吐,抽搐及大小便失禁等症状。查体:T36.3℃, P82次/分,R20次/分,B116/68mmHg,神清,心肺腹(-)。专科情况:左肘部皮肤稍肿胀,淤血,可见多处大小不裂伤口,少许渗血,最大伤口长约4CM,深及皮下,关节活动正常;左大腿上段皮肤稍肿胀,淤血,有压痛,外观畸形,活动受限。双下肢可见散在皮肤小擦伤,伤口沾有混沙,少许渗血,各关节活动正常。X线: 1、左股骨粉碎性骨折。2、胸部、腰椎、左时关节未见异常。头颅CT:未见异常。 患者入院后于2014-5-11 23:30送手术室在腰硬联合+静脉麻下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神经,血管探查术,术中见左股骨小转子粉碎性骨折,骨折端向内上移位并重叠,有多个大小不游离骨碎片,骨折端有约100ml积血,骨折累及左髋关节,左髋关节囊破裂;左股四头肌断裂不完全性断裂,神经、大动静脉未见断裂。术后予抗炎,消肿,止痛及预防破伤风等治疗。出院时情况:一般情况好,左大腿伤口稍有疼痛,无发热,咳嗽,头晕,头痛及恶心,呕吐等症状。左大腿上段皮肤稍肿胀,有压痛,伤口干燥、无渗血、渗液,拆线后伤口无裂开,患肢末梢循环好,痛温觉存在,各脚趾活动正常。 出院诊断: 1、左股骨上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2、左股四头肌断裂伤;3、 左髋关节囊破裂;4、左肘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5、双下肢多处皮肤挫擦伤。 Ⅱ.住院日期: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30日。 患者因“左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约4年”入院:患者自诉约4年前在我院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出院后愈合期内过早下地行走并体力劳动:约2年前左大腿根部外侧凸出畸形,初起时稍有疼痛,曾到我院我院门诊复查X线提示“骨折愈合不良、螺钉断裂、松动”。近来复查X线提示“骨折愈合良好”并遵医嘱住院行内固定钢板取出术。专科情况:左大腿上段可见一长约15cm手术疤痕,可触及内固定装置左髂部可见一大小约5cmX5cmX4cm肿物,质地柔软,波动感明显,无压痛, 可触及内固定钢板上端,左下肢比有下肢缩短约10cm并肌肉削瘦。左髋关节活动可,左下肢肌力肌张力可。辅查: X线诊断意见: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可见大量骨痂生长。 患者入院后行相关辅助检查,做好术前准备后送手术室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内固定部分装置取出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消肿止痛,改善微循环等对症支持治疗,经综合治疗后,患者病情临床治愈,出院时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可。诉左大腿术区仍有轻微疼痛、肿胀,髋关节活动时加重,无畏寒、发热、胸闷、呼吸困难、肢体麻木等。大小便正常。专科情况:术区外敷料干洁,缝合口干燥、无渗液、无潮红,未拆线,局部轻度压痛、肿胀。锁关节活动可 出院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畸形愈合。 (二)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2019年6月14日,在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蒋某某进行活体检查。 2、活体检验 蒋某某,男,30岁,神清,跛行入检查室。言语清楚,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左髋部见一纵行条状疤痕,长21cm。左髋部外突畸形。双下肢不等长,左下肢长(脐至内踝尖)为86cm,右下肢长(脐至内踝尖)91.5cm。左下肢肌肉萎缩,左大腿中段周径(髌骨上25cm)为37.5cm,右大腿中段周径(髌骨上25cm)为43.5cm。左髋关节活动轻度受限,蹲下欠到位,左膝关节活动正常。余无明显异常检见。 3、阅片所见 2014-5-29左髋关节X线片(编号:013068):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后改变。 2018-10-29左髋关节X线片(编号:045824):左股骨上段骨折愈合不良,骨折端硬化,内固定钢板已拆除,骨折端成角外突,左髋关节畸形。
【分析说明】
根据病历材料记录、活体检验及影像学资料所见,确认被鉴定人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左股骨上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左股四头肌断裂伤,左髋关节囊破裂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临床予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神经、血管探查术等治疗。现伤后逾5年,伤情已恢复稳定,但因左股骨上段性粉碎性骨折术后骨折端硬化,愈合不良,并造成左髋关节畸形,骨折端成角外突。现治疗终结后检见左下肢较健侧明显短缩畸形,双下肢长度相差5.5cm。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5.9.6.8款的规定,蒋某某本次交通事故致左股骨上段骨折粉碎性骨折治疗后遗留双下肢长度相差5.5cm已构成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蒋某某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致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