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孔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由梧州市公安局XX分局委托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孔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摘录 根据2015年11月10日至2019年4月3日梧州市门(急)诊通用病历门诊(孔某)记载:孔某于2002年6月24日渐出现乱语,无故拦车,无故发脾气,毁物行为;2002年7月3日至2002年8月8日住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躁狂发作。出院后不坚持服药,2015年11月又出现兴奋话多,易怒骂人,主动去和他人聊天,有打人毁物行为,睡眠差,精力充沛;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2月21日再次住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2月3第三次住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三次住院均诊断为躁狂发作,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经用奥氮平、氯氮平、碳酸锂、丙戊酸钠等药物治疗,缓解出院。患者出院后坚持服药疗程不长,于2019年3月26日因又出现易激惹,行为冲动,打烂家中物品而到我院门诊取药氯氮平治疗。 根据梧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询问笔录记载:孔某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11时因自行经营的水果店铺购买的水果(两箱梨子、半篮子山竹)烂了,自行开面包车到XX水果批发市场原来进货的店(XX水果行)欲退换烂了的水果,开车前把刀、棍子放上自己的车。被鉴定人到达XX水果行后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用刀划伤了一个叫“明姐”的工作人员,之后用不锈钢条打烂路边一辆三轮车前挡风玻璃,并打烂一间水果店门前的灯泡。 (二)检验过程 检验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7)》。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孔*强,由警察陪同步行入室,意识清晰,接触一般,检查基本合作,但有部分话题回避不正面答,如问到到他这次开车到水果行换水果过程部分经过及其既往患病病情表现如何则不愿直接回答;交谈过程情感反应基本适切;交流过程注意力集中不持久,思维散漫,言语增多,有时回答一个问题经常绕弯子回答;否认被他人指使而去伤害水果店工作人员及打烂东西等行为,认为自己以前在医院曾诊断为“精神病”,有时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有一种想打人的冲动,打烂了家中不少电视等家具,有时要找别人说话聊天会觉得心里舒服些,曾多次住院治疗;问其出院后有否坚持服药治疗或定期到医院就诊,则说自己不用服药的,把带出院的药吃完或再吃一两个月就可以了,平时也能做一般的事情,出院后都是睡不着才到医院开点药吃,没有一直坚持服药治疗;认为近期自觉病情有些复发了,会睡不着,感觉自己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今年3月26日曾到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取药治疗。认为自己在水果行见到“明姐”时,很害怕自己会伤害到她,当时一直叫她走开但她不走,后来发生一些事情现在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并要求洗一把脸可能就想起来了。无幻觉、妄想症状,无内心被洞悉、被控制体验等精神病性症状;认为自己几年来无明显情绪低落表现。记忆力、定向力正常,一般计算力、理解能力正常;能认识自己行为冲动,知道错了;自知力部分存在。 体格检查:意识清晰,一般情况良好,心肺腹部检查未见异常,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 辅助检查:(1)90项症状清单(SCL-90)测评结果:中度躯体化症状,中度强迫症症状,轻度抑郁症状,中度焦虑症状,中度人际关系敏感,中度敌对情绪,轻度偏执状态,轻度精神病性症状。(2)躁狂状态评定量表测评结果:6分,提示有躁狂症状。(3)脑电图脑地形图正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精神状态诊断:被鉴定人孔某,既往有躁狂病史7年,表现为兴奋话多、易激惹、冲动鲁妄行为,多年来病情反复多次发作,曾多次住院治疗;但出院后治疗断续不规则,近期病情反复而再到医院门诊就诊取药,目前表现有易激惹,冲动鲁妄行为等;发病过程无明显情绪低落表现。躁狂状态评定量表测评结果:6分,提示有躁狂症状。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符合躁狂发作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在本案中,被鉴定人患躁狂发作,其在寻衅滋事过程中伤害他人行为及毁物行为虽非受幻觉妄想支配,但其作案过程中处于躁狂发作期,对当时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下降,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程度。因此被鉴定人对本案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孔某具有躁狂、不伴精神病性症状。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孔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