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女,1965年10月20日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因犯诈骗罪、拐卖妇女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2013年3月1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王某某是宫颈癌患者。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期间,因间断性不规则阴道出血,对症效果不佳,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将该犯押送到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诊治,医院明确诊断为宫颈中-低分化鳞状细胞癌,并于2016年4月6日住院治疗,根据病情处理意见对该犯进行放化疗,2016年9月7日病情好转后转回监狱,之后进行对症治疗并定期复查。因该犯左下肢肿胀伴疼痛,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7日将该犯送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下肢肿胀,静脉血栓形成;右下肺结节及肿块。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再次将该犯送往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因罪犯王某某病情严重,该犯所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一监区提出对罪犯王某某进行病情鉴定的申请,经监狱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于2017年6月5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进行诊断鉴别。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临床诊断为“1.宫颈癌;2.右肺鳞状细胞癌,可疑宫颈癌转移;3.高血压病;4.左侧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鉴定意见为“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罪犯王某某的保证人系其长子陈某某,保证人的户籍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现居住地为云南省弥勒市某农场(租住)。为严格执法,严格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分别委托罪犯保证人的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司法局和暂住地云南省弥勒市司法局,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调查。 2017年6月22日云南省弥勒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若对罪犯王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社会治安影响一般”。2017年7月15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王某某社区矫正”。 在收集证明材料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根据相关材料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评估发现,家属提供的家庭成员情况与民警实际掌握及证据材料不一致。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家庭情况比较复杂,罪犯王某某的保证人陈某某自2006年就前往云南省弥勒市某农场租种葡萄园,且父亲也随其生活,但在此地保证人没有自己的房屋,虽保证人承诺如其母亲暂予监外执行后将回丘北县生活,但保证人是否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从证明材料中无法确定。丘北县公安局舍得派出所出具的全户人员简况表显示罪犯王某某丈夫于2012年6月曾因涉嫌盗窃罪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为确保执法严肃性,严格把握证据的合法真实性,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12日派两名民警前往罪犯王某某的户籍地及保证人现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 经调查走访,确认罪犯保证人陈某某在现居住地云南省弥勒市某农场没有固定住所,且租种的葡萄园合同即将到期,当地司法局虽未表示不同意接收,但认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保证人的现居住地不具备罪犯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在调查罪犯及保证人的户籍地了解到,罪犯王某某的两个儿子虽然目前不在户籍地生活,但二人均表示其母亲暂予监外执行后会回到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家中有田地,当地有务工的机会,且户籍地村民委也出具证明,罪犯王某某儿子陈某某在户籍地有土地30亩,当地能提供务工机会,保证经济开销,并表示居委会会配合对其进行严格监管,表示愿意接受罪犯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关于其丈夫于2012年6月曾因涉嫌盗窃罪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一事,与当地公安民警核实时间及公安网录入的犯罪事实判定,其罪名录入错误,并非盗窃,而是和罪犯王某某同案的违法行为,系诈骗,此后并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经实地考察,对评估中存在疑点的情况予以排除,罪犯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017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依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启动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综合医院鉴定意见、家属申请、保证人资格审查、司法局评估意见及走访调查结果,罪犯王某某所在一监区召开人民警察集体会议及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建议及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经审查,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21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因在办理过程中罪犯王某某被下达病危通知书,当日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地区人民检察院当日即作出“未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17年8月2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法律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于2017年8月22日出具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批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狱内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公告三个工作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24日与当地部门顺利完成移交手续,同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将罪犯转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