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郑某某因间断右上腹疼痛20天,再发加重6天,于2016年5月入住围场县某医院普外科,经检查诊断为胆囊结石、急性胆囊炎、局限性腹膜炎,遂为郑某某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郑某某出现胆瘘,先后转承德某医院、北京市某医院治疗,6月行剖腹探查,粘连松解,胆道镜探查,胆管整形,胆管空肠吻合术。7月从北京某医院出院后,回到围场县某医院继续治疗,现已出院。出院后,患者疑肝功能受损。患者郑某某及家人认为围场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围场县某医院医务处经过多次与郑某某及其家属协商,因赔偿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家属认为医疗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高,不愿意做医疗鉴定,也不想打官司,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向围场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解决,医调委受理郑某某的申请后,告知县某医院受理情况,县某医院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
县医调委在受理纠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了调解。调解员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收集相关医疗资料,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焦点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方面。郑某某的爱人提出,郑某某长期外地就医,并且因行动不便,专门请了护工照顾郑某某的起居生活,坚持要求某医院赔偿郑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60余万元。由于赔偿金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县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经专家研究确定,该起医疗行为属于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医调委根据专家的意见,首先与某医院医务处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术后肝功能受损,院方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因医疗过错给患者精神和肉体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连续跨地就医使患者饱受折磨,应该适当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医院经院务会研究,同意赔偿。在院方明确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先表示了对患者所遭受痛苦的同情,再进行反复劝导。在调解员与患者家属的积极沟通下,其认识到医疗工作的复杂性、医学的局限性和疾病变化的不可预见性,同意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解决此事,减少对院方的固执和偏见,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背对背”“心贴心”的耐心疏导,分别进行劝说,医院和患者家属均认可了县医调委的观点,同意了县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患双方最终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医院方面也诚恳地向患者郑某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7年3月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县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围场县某医院赔偿郑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3万元,此前向郑某某垫付的医疗费7.7万元包括在内。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当日,医院向郑某某再一次性支付35.3万元,郑某某向医院出具收据。2.协议签订后,患者郑某某保证今后不再以任何事实及理由,不以任何途径和方式向医院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再无争执。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程专业性较强,组织专家组对病案进行讨论,有利于分清责任,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有助于提高专业性调解的公信力。本案充分发挥了医疗专家组的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调解进程也说明,即使有了专家的介入,调解仍然可能一波三折。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技巧和能力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法理情并用,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有法可依,合理预期。二是分析利害,趋利避害。三是灵活变通,打破僵局。医调委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应当力求一碗水端平,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以真正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工作,由此保证调解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