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某市。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2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甘刑一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15日交付甘肃省武威监狱执行。 2007年3月26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至2025年3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09年6月30日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14日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4日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2日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五次减刑,累计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余刑一年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8日,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十监区二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一案。会议综合分析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给社会被害人亲人及自己造成的危害;能够认真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不仅能够熟背《服刑人员监规纪律》,而且能够贯彻在实际行动中,逐渐变成自觉行动,促进了行为养成;能够自觉参加监狱的教育改造,表现突出;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在改造实践活动中注重自己的品德修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弃恶扬善,培养自己的良好的劳动习惯,养成罪犯身份意识、服刑意识、自我教育意识和自我改造意识,积极改造,成绩优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监区、分监区安排的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先后五次获得减刑德刑事奖励,累计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李某某自2015年9月减刑后的二年二个月内,没有放松对自己的改造,能够继续认罪服法,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够带头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努力维护狱内改造秩序。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到课率100%,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劳动态度端正,不仅能够尽心尽力完成分监区民警下达的各种劳动任务,还能在劳动过程中爱惜劳动工具,养成良好的节约意识和习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可以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减刑后至此次报刑前,2015年、2016年获改造积极分子2次,截止2016年底记功1次,表扬2次,2017年表扬1次。上述现实改造表现能够证明该服刑人员确实具有悔改表现。犯罪性质分析:该服刑人员所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不属于从严掌控减刑间隔和幅度的范围;该服刑人员原判无期徒刑,截止此次报刑前与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已达到法定减刑间隔二年的条件;但判决中该服刑人员有共同民事赔偿一万八千四百七十六元(含已付的六千三百元),财产性判项没有执行完,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该服刑人员对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执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从严掌控该犯的减刑间隔和减刑幅度。然而就在此次报刑期间,李某某的亲属找到监狱狱政管理科,提出家属愿意代替该服刑人员将剩余的赔偿款一次付清。但法院不予接受,原因是受害人已搬离原居住地,远赴新疆,具体地址不详,无法联系。鉴于此情况,监狱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有积极履行的愿望,但实际履行有困难,这不能完全归于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的情况。本着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的原则,在提请减刑与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履行等财产性判项关联时,监狱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对相关问题积极进行处理,避免服刑人员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片面理解。因此,监狱狱政管理科积极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同时将此情况报与驻狱检察机构。为体现服刑人员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积极性,经三方沟通,一致同意由法院代为收下李某某的剩余赔偿款,并由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相应的票据作为执行证据,待与受害人恢复联系时由法院将这部分赔偿款交于受害人,从而终结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李某某的亲属顺利的将赔偿款交于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此,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二分监区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狱政管理科通过复核该服刑人员正档中判决,执行通知书,历年减刑裁定等材料,进一步确认服刑人员相关信息,在法定条件审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查看公示情况、翻阅服刑人员小组会议记录、分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询问部分警察、服刑人员等形式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和复核,认真核查该服刑人员考核计分等,规范相关文书表格。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距离上次减刑间隔及从严掌控的程度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定条件,减刑建议经过了分监区、监区集体讨论,并公示,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局人员列席会议,作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自上次减刑后的二年二个月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清自己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同时该服刑人员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的各项监规制度,注重良好行为养成,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狱规定的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上述表现,认定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甘06刑更第15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