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湟源县杨某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申请办理其父亲遗留的房产继承权公证,该房产为其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想直接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需要其母亲和其他兄弟姊妹放弃继承权,其母亲再与其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但在本公证申请中,申请人母亲已过八十高龄,且行动不便,家住西宁往返湟源的话比较辛苦,杨某担心出现意外情况给母亲带来伤害。公证员通过询问申请人了解了详细情况,申请人也提供了青海省交通医院出具的其母亲“精神状况良好、思维判断力均正常”的证明。考虑到申请人母亲思维意识和言语表达理解等都没有问题的实际情况后,决定为其上门服务。 公证员及助理携带笔记本电脑、身份证识别仪等办证设备,前往西宁市申请人家中,为其完成了上述公证事项的办理,并随后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青湟源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杨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 西宁市城西区XX巷X号X栋X室; 厚XX,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万安街青藏路X号X栋X单元X室,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巷X号X栋X室; 杨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青海省贵德县XX路X号附X号,现住青海省贵德县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杨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X号X栋X室,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杨丁,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XX街X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XX巷X号X单元X室。 被继承人:杨X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万安街XX路X号X栋X单元X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杨甲因被继承人杨戊的遗产继承事宜,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向本处提出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本处经审查,该项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预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经本处核查,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正式受理了该公证事项。 上列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湟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杨X成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一份,以证明继承之开始; 二、上列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证明各自身份; 三、由青海省刚察公路段出具的被继承人杨甲的亲属关系的《证明》(一份一页),以证明杨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 四、编号为:房权证源房私字第XX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源国用(2002)字第XX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加盖湟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档案查询专用章的房屋档案(三份十八页),以证明遗产标的物情况; 五、青海省交通医院医教科出具的申请人厚XX的《疾病证明书》(一份一页); 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20)甘平崆公内字第XX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一份。 本处受理了上列申请人的申请后,向其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中放弃继承权公证和继承遗产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其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特别告知了申请人如果提供了虚假的材料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申请人均确认提供之证明材料及相关陈述真实无误,并承诺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公证机构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收集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经本处派员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到被继承人杨X成生前所在的单位青海省刚察公路段进行了核实,制作核实笔录和核实记录各一份;本处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通过电话向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证处进行了核查,并制作核查记录一份。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询问内容均记录在卷,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杨X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杨戊的配偶是厚XX,其与配偶厚XX共同生育子女五人:长女杨乙、次女杨丙、三女杨戊、长子杨甲、次子杨丁。 杨X成的父亲杨X喜、母亲尹XX已分别于一九XX年XX月和一九XX年XX月先于杨X成死亡。 三、申请人杨甲、厚XX、杨乙、杨丙、杨丁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杨X成遗留的遗产为:座落于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青藏路XX号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源房私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人:杨X成,产别:私产,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9.08平方米,房屋总层数:四,所在层数:四;《土地所有权证》编号:源国用(2002)字第XX号,土地使用者:杨X成,土地座落:湟源县公路建设养护公司XX号住宅楼,使用权面积:14.86平方米。 据申请人厚XX称,其未曾与被继承人杨X成订立有处分上述财产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杨X成的遗产。 四、上列申请人一致表示:被继承人杨X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书出具前,本处登录司法部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查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申请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继承人杨甲、厚XX、杨乙、杨丙、杨丁称,无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继承人无《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杨X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厚XX、长子杨甲、次子杨丁、长女杨乙、次女杨丙、三女杨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杨X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杨X成的长子杨甲、次女杨乙、三女杨戊均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并在本处分别办理了编号为(2020)青湟源证民字第XX、XX、XX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其长女杨乙提供了由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0)甘平崆公内字第XX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其配偶厚XX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巷XX号XX栋XX室办理了编号为(2020)青湟源证民字第XX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其次子杨丁表示接受遗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杨X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由其次子杨丁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湟源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七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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