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法律援助科对谭某某等20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2日,王某某雇佣谭某某等20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9团8连摘辣椒。双方口头约定采摘辣椒工钱为3元/米,每十天按80%的工钱结算。辣椒已摘完一个月后,还有余款13731元未支付,谭某某向王某某多次索要无果,因此谭某某等20名农民工向第五师八十九团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了谭某某等20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认为其申请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对农民工免于审查经济困难证明,决定为谭某某等20人提供法律援助,遂第五师法律援助科指派鼎驰律师事务所钱雯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谭某某等20人,约定当日在89团法律援助站见面。接待过程中承办律师向谭某某等人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清楚告知谭某某等20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谭某某等人表示他们愿意让承办人代理该案件。经过全案研判,案件事实清楚,承办律师立即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承办律师多次与被申请人进行联系,释法明义,讲明利害关系,希望能促成调解。但王某某表示自己也是打工的,现在确实拿不出来钱,必须得等到老板张某某支付费用后才能向谭某某等20人支付剩余劳务费。承办律师在与王某某沟通中发现张某某还有辣椒没有摘完,如果这个事情处理不好,工人们不继续为张某某采摘辣椒,张某某也会有损失。承办律师又与张某某积极沟通,告知根据其与王某某签订的合同,其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及时付款,一是工人可能不再为其提供劳务,致其自己受损;二是王某某起诉,到时候不但要承担付款义务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最终都是张某某受损失,希望张某某能先把农民工的工资先结清。在张某某分析了利弊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2021年10月16日张某某向谭某某等20人付清剩余工钱13731元,若张某某逾期支付,需向谭某某等20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同时,谭某某等20人继续给张某某摘辣椒。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群体性讨薪案件,对于欠薪工人而言,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一旦发生欠薪纠纷,心情容易焦燥,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为解决谭某某等20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法律援助承办人了解案件争议焦点,设身处地为受援人考虑,通过和解方式达成协议。本案办理耗时不长,从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批、指派到兑现工资,法律援助服务过程高效、便捷,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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