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危犯刘某的教育转化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刘某,53岁,家住重庆市江北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8年3个月。2016年6月投入监狱改造。经过两个月的入监教育后,于2016年8月到生产监区服刑改造,余刑5年5个月。 刘某自入狱后,表现出不服法院的判决,拒不认罪,认为自己这次入狱是别人栽赃陷害,是冤案,并一直不停地申诉,并扬言:“若申诉得不到解决,只有以死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在改造中,刘某累计考核得分达到了申报表扬奖励的标准,但他不予申报,认为记了表扬,就等于认了这个罪。今年五月初,刘某连续几天情绪低落,不进食,并自制了自杀工具,欲在其女儿5月7日生日这天自杀。监区及时发现后阻止了其自杀行为,后报经监狱批准,对其进行了单独关押,并将刘某列为监狱级危险犯、顽固犯管理。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一是恶习较深。刘某从小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并有多年吸毒史,多次服刑,思想顽固、情绪易波动。 二是认知错误。刘某认为自己这次入狱是别人栽赃陷害,是冤案,所以拒不认罪,一直不服法院判决,以至于在改造中累计考核得分达到了记表扬的标准,也不予申报,认为记了表扬,就等于认了这个罪。 三是亲情缺失,与家属的关系十分紧张。在走访时,其前妻杨某反映:刘某在永川服刑时,监狱曾联系亲情帮教,她也准备去探望他。后因刘某与他犯发生经济瓜葛须家人承担,让家人无法接受,导致亲属们愤然放弃了对他的亲情帮教并断绝了与他的联系。 四是法律意识淡薄。刘某文化水平不高,无法理解法院判决的神圣性和庄严性,更对案件审理程序、申述程序的合法性一无所知。当出现自我认知错误时,采取一味的抗拒和不服的方式错误表达自己情绪,而非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诉求。 2.入监改造表现 刘某入监后,在两个月的入监教育中,一方面,他能够按照监狱、监区的管理要求,接受新犯训练;另一方面,拒不认罪,并且一直不停申诉。 2016年8月开始分配到生产监区服刑改造。刘某也能遵守监规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但在改造中依然流露出不服法院的判决、拒不认罪的思想情绪。甚至在与罪犯聊天中,多次扬言:“若申诉得不到解决,只有以死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以至于下队后,刘某累计计分考核已达到申报监狱计分考核奖励的标准,却不愿意申报。其错误理由是“只要申报记了表扬,就等于认了罪。” 2017年5月初,刘某出现情绪持续低落,茶饭不思,情况异常,引起监区高度重视,制定了“一人一策”管理教育的防控教育方案,实施心理干预和疏导,防止其走向极端。通过心理干预和疏导,刘某向民警吐露,其原来已经自制了自杀工具,欲在5月7日女儿生日这天自杀。但是刘某最终放弃自杀念头,危险得到遏制。 3.心理行为表现 刘某性格内向,不爱与人交流,喜欢独处,对任何事情都漠不关心,固执己见,自己认定的事情很难改变看法,认死理。 4.教育转化难点 (1)认知因素:刘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事实面前一直固执地认为自己这次判刑是别人栽赃陷害,是冤案,并一直不停地申诉。累计计分考核已达到申报监狱表扬奖励的标准,拒绝申报。认为只要申报记了表扬,就等于认罪。 (2)性格因素:刘某亲情缺失,女儿长期不在身边,哥哥妹妹失去联系,甚至要与其断绝兄弟关系,导致刘某不信任任何人,有一定的自卑心理。性格内向,不爱与人交流,有事情闷在心里,不愿说出来。 (3)心理因素:刘某性格固执,自己认定的事情没人能够使其改变看法。 5.预期转化目标 (1)遵守监规纪律,加强自我控制,防止其用自伤、自残、自杀的方式达到某些目的。 (2)法律法规教育,让刘某懂得法律的神圣性和公平性,懂得判决的有效性,并从正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 (3)心理干预,重塑信心。通过反复教育让刘某逐步认识自己的问题,正视自己的问题,并能够积极改正,重塑对未来生活良好的信心。 6.教育转化方案的实施 结合刘某的表现,监狱研判认为,虽通过心理干预和管控阻止了刘某自杀行为,但其危险性依然存在。于是,监狱成立了由监狱领导、教育科、狱政科、监区领导、职能干事、包教民警组成的攻坚教育转化小组,对其进行攻坚转化。 (1) 监区及时成立“三级”防控小组,确保不出现过激事件。分监区包教民警加强对其包教,加强关注,掌握其思想动态和行为动态。教育干事、心理干事不定期找其谈话,进行心理干预。 (2)分监区民警加强管控,主要任务是防止其有过激行为,对其“若申诉得不到解决,只有以死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的言论,应该冷静处理并加强教育。 (3)衔接刑执科对刘某案情作进一步了解。由熟悉法律法规的民警针对案情和法律法规对刘某进行教育,持续进行政策宣讲,使其正确认识申诉政策,对其申诉提供帮助。 (4)安排监区心理干事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宣泄其压抑的内心情绪,平衡其心理预期,疏导心理矛盾。 (5)对刘某的生活区及劳动区进行彻底清查,密切关注其动向,发现有过激行为时及时处置,确保其不对正常监管秩序造成损害。 (6)攻坚组民警专程赶往重庆江北区等地,走访了其哥哥、妹妹及其前妻等亲友,对家访的情况及亲友对他的嘱托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带回向其播放,用亲情的感召唤醒对生的渴望。 (7)不懈努力地做通刘某亲属的感召,让妹妹、哥哥、前妻和前妻母亲放下心中的成见,先后来到监狱对刘某进行亲情帮教。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近段时间的教育转化,成果显著。目前,刘某思想情绪稳定,能以积极上进的心态投入改造。在改造中,能够服管听教、遵规守纪、按时参加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并且心情开朗,能够积极地与他犯相处和交流。监狱于2017年11月研究决定刘某不再列入顽固犯管理。但是刘某把自己封闭较久,且有一定的反复性,因此仍然需要加强教育引导。 回想对刘某的教育转化,历时三个多月,监狱、监区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教育转化专题会,从监狱领导到包教民警都给与其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教育科副科长和副监区长利用休息时间走访刘某亲人,多次碰壁仍不气馁,春风化雨润无声,终让刘某及其亲属感化。这让我们在感慨之余,也得到以下启示: 1.细微着手,防范问题于未然 从刘某入监集训及下队后改造的表现,到后来不断地申诉以至于禁食、企图自杀的异常情绪,这之间形成严重的“不对称”,给我们以警醒:在对问题服刑人员的教育过程中,切忌被其表面现象所迷惑,一定要从其思想和行动的细微变化中,进行多方位的考察、研判,挖掘其思想根源,才能准确地掌握住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行为目的,从而利用监内外的积极力量,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防范问题于未然。 2.多种教育,解决问题于萌芽 在对罪犯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理论教育与案例教育,监狱教育与亲情帮教相结合的方式,重塑罪犯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拾人生的信心和对生活正确的看法。积极投身改造,并最终完成改造,以健康的面貌回归社会。 3.持续关注,预防问题于未来 在罪犯的转换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反复的情况。在短时间内对罪犯的改造出现一定成效时,仍不可放松关注。持续关注,跟踪教育,掌握罪犯心理变化发展的过程和实时情况,预防出现问题反复的情况,使罪犯保持健康的状态,并一直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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